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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各处室(局)、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我省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一)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根据我厅《双随机工作细则》《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明确年度抽查任务、抽查对象(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抽查内容、抽查区域、抽查比例、抽查时间、联合抽查安排等,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各业务主管处室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

  (二)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库”“执法人员库”。业务主管处室应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组织调整随机抽查系统“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坚持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监管对象风险、信用等级和行业特点调整检查频次,原则上前两年已抽查合格的市场主体不纳入本年度抽查范围,对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的市场主体,2023年度通过省级行政许可的企业(项目)应纳入2024年度抽查范围。

  (三)精心组织实施。3月底前完成应用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执法人员的调整。业务主管处室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和随机抽查工作相关要求,有序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任务,12月10日前将双随机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报厅法规处汇总。石化处、节能处同时应当做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2024年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配合工作。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及厅机关配套规定。

  (四)强化结果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录入厅随机抽查系统,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双随机抽查栏目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的,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对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加强许可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业务主管处室应当严格按照厅事中事后监管清单开展监管工作,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行政服务中心每月通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情况,相应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许可审批要求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建不符、批此建彼、逾期建设、逾期完工”等问题。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委托审批权的事项,业务主管处室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加强对市县工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业务主管处室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三、推进遴选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加强遴选认定类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参照双随机抽查原则开展对遴选认定企业(项目)的监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比例、频次。可以通过委托设区市工信、省级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做到认定名单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应当进一步强化对遴选认定项目、企业、人才的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强化认定成果运用,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监管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法规处。

  四、严格执行“互联网+监管”制度

  (一)确保监管主项全覆盖。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及时登录“互联网+监管”系统认领国家新发布的属于本行业领域监管职责的事项,及时发布因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生效所新增的监管事项,要依法依规开展或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防止监管盲区和真空,确保监管事项主项数据全覆盖。

  (二)加强监管数据汇聚。所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均应在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政检查结果确认或出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之日起算)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录入时效性即时体现在系统中(显示是否超时),并纳入省效能考核指标。

  (三)做好信用信息归集。业务主管处室按规定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信用信息录入福建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其中,“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录入随机抽查系统后,将自动推送至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无须重复录入。

  五、全面推广应用“闽执法”平台

  “闽执法”平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执法平台工信条线已经建成并移交,厅执法事项、执法人员已全部入库,已具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全流程网上办案。各业务主管处室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将所有执法案件纳入“闽执法”平台办理,实现全流程使用平台办案,杜绝“体外循环”办案和线上线下“双轨运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zwgk/gsgg/202410/t20241012_65419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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