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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省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管理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经研究,继续实施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政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实施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领域设备更新、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园区标准化改造等领域的项目,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合作银行

  有意愿的全国性银行在闽分支机构、省内地方法人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名单适时动态调整,新增银行可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纳入合作银行名单。贷款额度结合每年度省级财政贴息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和各合作银行实际投放进度确定和调整。

  三、贷款投放

  (一)贷款申请。经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推荐,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的项目实施企业,可通过金服云平台提交相关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融资需求信息,申请专项支持;也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由合作银行协助通过金服云平台提交相关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融资需求信息。

  (二)贷款投放。合作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的优势,主动对接申请企业,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尽快对申请企业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发放贷款,并第一时间通过金服云平台提交贷款投放、可享受贴息等统计数据信息。金服云平台加强数据汇总并及时共享。

  (三)激励约束。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对承办银行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督导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投放工作成效纳入信贷政策导向评估,成效好的银行机构将在信贷政策管理和央行资金工具上优先支持。鼓励合作名单内法人商业银行发行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的技改项目。

  四、贷款贴息

  (一)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技改项目实施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贴息期内年化利率应不高于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企业按照扣减省级财政贴息后的利率执行,实行免申即享。合作银行要本着让利于企的政策导向,对技改项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禁止收取与贷款无关的不合理费用。

  (二)贴息标准。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贷款项目,自首笔贷款资金投放之日起的3年内,给予实际投放贷款年化2%贴息。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享受省级财政贷款贴息补助的实际投放贷款额上限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其中对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重大技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支持额度上限提高至5亿元。凡享受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不再享受本专项政策。

  (三)与中央财政贴息衔接。对同时列入中央再贷款贴息支持的省重点技改项目,省级财政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可与中央财政贴息叠加享受(从2024年3月7日起计),企业最高可享受年化2.5%贴息,企业实际支付利率不低于0。

  (四)贴息方式。中央贴息方式按中央贴息的有关要求执行。省级财政贴息原则上按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银行审计确认后的上年度专项项目贷款投放余额(扣除当年项目贷款收回金额)、当年度新增投放金额可享受贴息政策进行测算,于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预拨给各合作银行作为当年度贴息资金。次年上半年,由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银行上年度专项项目贷款投放及贴息情况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结果予以结算。

  本专项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福建监管局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下载: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zwgk/zfxxgk/fdzdgknr/gfxwj/202410/t20241017_65488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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