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监局:强化“五项措施”排查煤矿全系统各环节安全风险隐患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河北煤矿安监局 作者:佚名
河北煤矿安监局结合全省煤矿实际,强化五项措施,精准发力,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现全系统各环节排查到位。
一是强化风险研判,确保排查精准。局领导组织带领执法处室对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的40处煤矿开展风险研判,重点研判企业的2021年安全生产1号文、加强安全管理的硬措施、重大灾害治理措施、矿井采掘接续、“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编制、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预警信息发布等情况,综合分析煤矿存在的风险点、薄弱点,做到一矿一清单。
二是强化人员配备,做到排查全覆盖。局领导和分局主要领导带队,配齐各专业监察人员,配足监察力量,集中优势兵力,采用“大兵团”作战。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每个煤矿参检监察员2次下井监察,做到采掘头面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排查质量。将监察内容分解,制定检查表,对标对表检查,将每一项内容落实到人,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出台《工作人员业绩量化考核办法》,发现隐患数量、停头停面及立案查处等情况,量化考核,定期通报表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是强化现场监察,确保排查成效。深入采掘区队查看劳动组织、工作安排、采掘进尺、隐患整改、规程措施落实等台帐资料,比对人员定位系统,检查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安全检查整改记录、预警通知单,检查分析煤矿在超定员、超能力、重大灾害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带仪器仪表下井实测实量,对“瓦斯断电、风机切换、胶带输送机保护”做到三必试。
五是强化追责问责,推动问题整改。带队局领导对煤矿矿长、书记进行普法教育,学习新修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增强其依法办矿意识。抓住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解决屡查屡犯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共性问题,向煤矿企业及煤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意见书,要求企业倒查责任,实现由查事到查人,事后追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起到排查一矿、震慑全局的作用。
原文链接:https://www.hebmaj.gov.cn/plus/view.php?aid=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