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装备处组织集中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 作者:佚名
2月4日,科技装备处组织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了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照新旧法律条文,重点学习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在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方面: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同时,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方面:为推动解决案件移送中的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2/4d1bc077-cf65-45d8-8bf5-d6ea48e9c0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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