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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一处组织学习《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     作者:佚名    

  

  为切实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日前,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监察一处组织全体人员集体学习了《特别规定》。山西省《特别规定》明确指出,出现以下11种情况的煤矿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煤矿“抽、掘、采”失调的,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等情形。

  同时指出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采空区、积水区以及火区边缘找煤,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2种情况,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比照事故调查处理;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并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经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针对省属国有煤矿,《特别规定》指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特别规定》的出台,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必将遏制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


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027/202012/bfa2162f-f382-4fa7-ae69-3278cc43429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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