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辽煤安科装字〔2021〕21号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
为深刻汲取煤矿架空乘人装置事故教训,积极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专项监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开展时间
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监察对象
所有在用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生产、维修煤矿。
三、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部门出具的专项设计;是否按照专项设计安设;
2.是否使用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铸造抱索器和蜗轮蜗杆减速器;
3.最大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及吊椅距底板的高度,钢丝绳间距,乘坐间距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
4.架空乘人装置的驱动系统是否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是否设置在驱动轮上;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直径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进行检查;
5.架空乘人装置的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并具有自锁功能(保护装置动作后,需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是否有断轴保护装置、减速器是否设置油温检测装置;
6.沿线是否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信号装置是否完好;
7.倾斜井巷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是否设置电气闭锁;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是否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各上下人地点是否设置上下人平台,路面是否进行防滑处理,是否设置信号通讯装置;
9.是否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
10.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有无严重变形,地面是否平整,是否有淋水、积水,巷道内是否有充足的照明;
11.各种电气设备、电缆是否有失爆现象;过流、漏电、接地保护等是否齐全可靠;
12.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检查试验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齐全;检查、试验、检修等记录是否齐全并认真填写;
13.各监察分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
四、具体安排
1.3月1日至3月20日,为煤矿企业自检自查阶段。煤矿企业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
2.3月21日至5月31日,为全面监察阶段。各监察分局要结合监察计划,组织开展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专项监察。省局将适时进行督查、抽查。
五、有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应检必检。
2.各监察分局要科学制定检查(监察)方案,并严格执法,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隐患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对安全保护不健全、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的架空乘人装置,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3.做好专项监察总结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监察中好的做法、经验,在架空乘人装置安设、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架空乘人装置管理的措施、建议等。煤矿企业自检自查结束后,请于4月1日前,将总结报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监察分局请于6月5日前将此次专项监察总结报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4.请省能源产业集团所属煤炭企业将此通知转发至下属煤矿,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煤矿。
联 系 人:王金柱
联系电话:024-88576716
电子邮箱:kjzbc.lnmj@ln.gov.cn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3月1日
原文链接:http://ln.chinacoal-safety.gov.cn/ttxw_137817/ttxw_137819/202103/t20210302_4091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