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持续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辽煤安事调字〔2020〕104号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
为强化煤矿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辽宁省煤矿持续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0年11月2日
辽宁省煤矿持续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规定要求,强力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机制)建设,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结合辽宁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关于对易发重特大事故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重大风险管控为重点,把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全面推动双重机制建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省煤矿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体系更加健全完善,运行更加规范有效,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有效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把风险控制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实施步骤
1.完善体系。到2020年底,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双重机制制度建设。各煤矿要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对自身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结合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等“四个清单”的建立,推进煤矿双重机制建设基础进一步夯实。
2.整体推进。到2021年底,全省复产复工煤矿对安全风险实现动态分级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的自查自改自报。各煤矿动态更新“四个清单”,集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全省煤矿双重机制建设得到整体发展。
3.巩固提升。到2022年底,全省煤矿双重机制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道路,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进一步强化双重机制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措施,有效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监管监察效能,建立双重机制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推进原则
1.注重实效。全省煤矿双重机制建设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到容易操作、管用实用,不搞“一刀切”,力戒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2.广泛参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双重机制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全力推进实施;煤矿企业要全员发动,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安全风险,全员管控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隐患,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3.融合推进。双重机制建设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传统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相融合,与安全管理理念、模式、措施和数据融合兼容等一体推进,整体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4.持续提升。在双重机制运行过程中,针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要动态分析研判、适时进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相关内容进行及时更新,不断完善。要定期对双重机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双重机制建设重点
煤矿企业是双重机制建设的主体,对标双重机制建设规范和监管监察部门风险预警、安全监管监察建议,开展双重机制建设,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安全风险管控
1.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1年度辨识评估
(1)每年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相关科室、区(队)或者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点对井工煤矿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及提升运输系统,露天煤矿边坡、爆破、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和人员行为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2)风险辨识评估范围应覆盖煤矿井(坑)下所有系统、场所、区域。
(3)高瓦斯及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层自燃及容易自燃、有冲击地压等4类重大灾害矿井,应将相应影响地点的风险评估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3次以下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其他风险应评估为重大安全风险。
(4)年底前完成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编制,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方案应包含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相应的管理、技术、工程等管控措施,以及每条措施落实的人员、技术、时限、资金等内容;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对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提出意见。
1.2专项辨识评估
(1)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评估:
①专项辨识评估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②重点辨识评估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③编制专项辨识评估报告,有新增重大风险或需调整措施的补充完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④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2)生产系统、生产工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露天煤矿爆破参数、边坡参数)、法规标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评估:
①专项辨识评估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②重点辨识评估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③编制专项辨识评估报告,有新增重大风险或需调整措施的补充完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④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
(3)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反风演习、工作面通过空巷(采空区)、更换大型设备、采煤工作面初采和收尾、综采(放)工作面安装回撤、掘进工作面贯通前,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露天煤矿抛掷爆破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评估:
①专项辨识评估由分管负责人(复工复产前专项辨识评估由矿长)组织有关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进行;
②重点辨识评估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③编制专项辨识评估报告,有新增重大风险或需调整措施的补充完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④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4)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全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本省、所属集团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评估:
①专项辨识评估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②识别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
③编制专项辨识评估报告,并补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④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文件。
1.3岗位辨识
(1)区(队)长、班组长和关键岗位人员要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一般岗位人员要对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
(2)辨识结果用于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修改完善;
(3)在作业过程中,区(队)长、班组长和关键岗位人员要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一般岗位人员要对本岗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2.安全风险管控
2.1方案落实
由矿长组织实施《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人员、技术、资金满足要求,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2限员管理
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人数应符合有关限员规定,入口显著位置悬挂限员牌板。
2.3管控责任
矿长掌握并落实本矿重大安全风险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相关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
2.4现场管理
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的区(队)长、班组长掌握并落实该区域重大安全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区(队)长、班组长组织作业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2.5年度分析
矿长每年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下一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3.保障措施
3.1信息管理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2教育培训
(1)年度辨识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对入井(坑)人员进行安全风险管控培训,内容包括重大安全风险清单、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且不少于2学时;专项辨识评估完成后1周内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培训;
(2)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前组织对矿长和分管负责人等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培训,且不少于4学时。
(二)隐患排查治理
1.事故隐患排查
1.1周期范围
(1)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2)矿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等工作的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
(3)矿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4)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5)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1.2登记上报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2)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事故隐患治理
2.1分级治理
(1)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2)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时限,并组织实施;
(3)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记入班组隐患台账。
2.2安全措施
(1)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措施,并落实到位;
(2)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指可能危及治理人员及接近治理区人员安全,如爆炸、人员坠落、坠物、冒顶、电击、机械伤人等),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
3.监督管理
3.1治理督办
(1)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
(2)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部门)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3.2验收销号
(1)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验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2)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
3.3公示监督
(1)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2)及时在行人井口(露天煤矿交接班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3)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联系方式,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4.保障措施
4.1信息管理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4.2改进完善
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编制月度统计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
4.3资金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有保障。
4.4教育培训
(1)每年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且不少于4学时;
(2)每年至少对入井(坑)岗位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区(队)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且不少于2学时。
4.5考核管理
(1)按本矿制度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2)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把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点内容,把双重机制体系建设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煤矿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压实推进责任
煤矿企业是煤矿双重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双重机制建设工作。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并落实全员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责任,将双重机制建设责任规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双重机制建设考核规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煤矿企业各级从业人员要切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持续推进煤矿双重机制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制度,明确工作范围、方法和流程。二是科学辨识风险。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针对本矿风险类型和特点,注重对安全管理行为和从业人员行为的辨识和管控,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实现“一矿一清单”。三是加强风险管控。煤矿要根据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管理,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四是及时公告上报。煤矿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重大安全风险告知卡。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各煤矿分别将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得出的及专项风险辨识评估更新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报送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监察分局。对于新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报。
(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加强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及煤矿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定期对所属煤矿开展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煤矿要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督办、验收、销号、分析总结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排查隐患,并在排查隐患的同时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是落实治理措施。煤矿要落实隐患分级治理制度,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五)推进双重机制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所有煤矿互联互通的“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失控漏管。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双重预防工作信息化管理,及时如实上报数据信息。2022年底前,煤矿双重机制建设全面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六)强化煤矿双重机制工作的监管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双重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内容,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实施。对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煤矿,要依法查处,并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问责追责。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辖区煤矿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分析研判可纳入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可聘请专家参加,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建立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时调整监管监察计划,实行差异化精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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