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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12·14”较大水害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2019年12月14日,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以下简称杉木树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造成5人死亡。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涉险,329人被紧急撤离升井(其中涉险73人),13人经88小时救援成功获救。该矿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主要水患有废弃老窑老空水、相邻矿井采(老)空水、地表水、裂隙水和本矿采空区水等。

  经四川省政府批准,由四川煤矿安监局会同四川省相关部门提级调查该起事故,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派员同步开展调查。目前,事故已经结案。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相邻煤矿越界开采,杉木树煤矿防范措施不到位,来自相邻煤矿的采(老)空水瞬间突破杉木树煤矿N26边界探煤上山绞车房顶部边界煤柱,冲毁该上山下口永久密闭,涌入矿井N26采区,造成5名作业人员溺水死亡。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杉木树煤矿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2016年7月预测矿井后期涌水量已超过600m3/h,违反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就高不就低”原则,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水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收集周边煤矿真实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资料,对周边相邻煤矿越界边界不清,越界开采形成的采(老)空水掌握不准,未查清周边煤矿采(老)空水威胁情况,未对N26采区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缺失,无N26边界探煤上山等地点的掘进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以及探放水的物探、钻探相关原始资料,2017年编制的《N26采区设计修改说明书》中无针对性的防治相邻煤矿采(老)空水相关内容。二是杉木树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防治水制度不落实。未及时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总工程师未组织召开地测防治水专题会,地测防治水人员变动频繁,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水害防治制度,未建立重大水患应急处置制度。三是杉木树煤矿对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彻底。该矿2019年“4·17”瓦斯超限涉险事故后,未按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研判风险,而是就事论事,仅对指出的具体瓦斯问题进行整改,未研判周边矿井采(老)空水对本矿威胁的重大安全风险;事故前监管监察部门两次指出“矿井周边关闭煤矿调查报告内容不全,未绘制相对位置关系图”等问题后,该矿仅组织人员对周边区域的地方煤矿进行走访调查,没有根据老空区查明程度制定进一步探查和防治措施。四是杉木树煤矿安全培训走过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矿井防治水专项培训安排各基层单位自行组织;事故发生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多处报警,显示断线、断电,调度员撤人处置不果断,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停产撤人措施,也未及时向矿长报告。五是芙蓉公司防治水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水害防治岗位职责与实际配备的人员不一致,未督促事故矿井有效管控防治水重大风险不力。六是川煤集团对各级管理人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治理不力,对芙蓉公司和杉木树煤矿管控防治水重大风险督促不力。

  据此,事故调查组将越界开采的2处煤矿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川煤集团董事长等15名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事故救援结束后,杉木树煤矿矿长被免职);对芙蓉公司副总经理等9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嫌失职或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成四川省国资委和宜宾市政府分别向四川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原文链接:http://ln.chinacoal-safety.gov.cn/xjzc/sgjs/202101/t20210118_4071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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