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 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
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的通报
闽煤安监调查〔2020〕18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深刻汲取我省煤矿同一时期的事故教训,总结分析我省煤矿事故规律,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现对第四季度的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通报如下:
一、全省煤矿1-9月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一)全省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分析。目前,全省共有各类煤矿49家,产能1005万吨/年,其中:龙岩市27家,产能579万吨/年;三明市19家,产能366万吨/年;泉州市3家,产能60万吨/年。按煤矿经济类型划分:省属煤矿15家,产能363万吨/年;地方及乡镇煤矿34家,产能642万吨/年。全省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33家,产能666万吨/年。
(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1-9月份形势分析。今年1-9月份,全省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死亡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各增加1起1人,1-8月份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433,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平稳。
(三)全省煤矿的历史同期事故分析。2010-2019年,全省煤矿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6起,死亡54人。其中:1-9月份累计发生28起,死亡41人,受伤5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77.78%和75.93%。
1.按事故煤矿的所在地划分。龙岩市发生15起,死亡22人(另有5人受伤),分别占53.57%和53.66%;三明市发生10起,死亡16人,分别占35.71%和39.02%;永春县发生3起,死亡3人,分别占10.71%和7.32%。
2.按事故的类型划分。顶板事故15起,死亡23人,分别占53.57%和56.1%;水害事故4起,死亡10人,分别占14.29%和24.39%;瓦斯事故4起,死亡3人(另有5人受伤),分别占14.29%和7.32%;机电和运输以及其他事故5起,死亡5人,分别占17.86%和12.2%。
3.按事故煤矿企业的经济类型划分。省属煤矿发生4起,死亡5人,分别占14.29%和12.2%;地方及乡镇煤矿发生24起,死亡36人,受伤5人,分别占85.71%和87.8%。
二、第四季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分析预警
2010-2019年第四季度,全省煤矿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8起,死亡13人,受伤1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22.22%和24.07%。结合我省秋冬季节温差较大、煤炭市场产需旺盛等特点,第四季度属我省煤矿事故多发期。
(一)按我省历史同期的事故类型分析。2010-2019年10-12月,全省煤矿发生一般事故7起,死亡7人;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6人,受伤1人。其中:顶板事故4起,死亡4人;瓦斯事故2起,死亡8人,1人受伤;水害事故2起,死亡1人。永定区永兴煤矿有限公司斜背永兴林场煤矿“10·1”水害事故、龙岩市大豪煤炭有限公司东方煤矿“10·20”水害事故、武夷山陈坜煤矿有限公司陈坜煤矿“12·22”瓦斯窒息事故、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等4起事故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因此,煤矿瓦斯、水害和顶板事故是第四季度我省煤矿事故预防的重点。
(二)按我省历史同期事故的煤矿所在地分析。2010-2019年10-12月份,永定区发生4起事故,死亡8人,1人受伤;新罗区发生2起事故,死亡2人;永春县发生1起事故,死亡1人;武夷山市发生1起事故,死亡2人。因此,永定区和新罗区是第四季度我省事故预警的重点地区。
(三)按我省历史同期事故的煤矿企业分析。2010-2019年10-12月份,全省有8家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其中:省属煤矿3家,造成4人死亡;地方及乡镇煤矿5家,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在上述8家煤矿中,6家事故煤矿已依法关闭。结合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一氧化碳超限事故教训,省能源集团权属8家生产建设煤矿、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吕凤煤矿和福建省永强小坑井高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高陂煤矿等10家煤矿是第四季度我省事故预警的重点煤矿企业。
三、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重要时段煤矿安全生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即将召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于9月29日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精神,针对岁末年初的煤矿安全生产等特点,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督促煤矿企业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现场管理,坚决守好安全防线;要认真研判煤矿企业完成年度产销任务指标等实际情况,全面分析煤矿可能出现的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突击生产等安全风险,抓住矿长、技术负责人(总工)“两个关键人”,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依法严查“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违法案件一律公开曝光,确保第四季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
(二)进一步强化主要灾害排查治理。要深刻汲取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7·12”顶板事故教训,督促煤矿切实加强各采掘作业地点的顶板管理,重点落实急倾斜煤层和地质条件复杂等工作面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专人带班值守等制度;要全面反思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尤其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落实测风测气和随身携带多种气体报警器等制度,坚决杜绝微风、无风作业;要针对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一氧化碳超限事故暴露出的胶带输送机温度保护装置、烟雾探测器以及压缩氧自救器失效等问题,立足实际,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井上下机电运输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严禁设施设备“带病”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近期,我局依法对5家煤矿矿长进行现场抽考,其中4名矿长履职能力考核不合格,这暴露出部分煤矿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不认真、不深入等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煤安监司办〔2020〕26号)、《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等文件要求,紧紧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目标,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到“一岗一清单”,实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安全责任“五到位”。
(四)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措施。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本季度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重点内容,立足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瓦斯、水害和顶板等主要灾害排查治理,不断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对事故预警的2个重点地区,要落实超前辨识预判、提前预警、远程监管、精准现场检查等措施,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结合历史同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持续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事故预警的10家重点煤矿企业,要加大监管执法检查频次,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建;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请将本文件传达至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_gb/tzgg_gb/mkaqjcj_gb/202010/t20201020_54191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