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监察严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监察严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赣煤安字〔2020〕28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投资集团公司,各监察分局、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遏制我省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强监察严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现将《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强监察严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辖区煤矿企业,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7月10日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强监察严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扛起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煤矿事故。
二、主要内容
重点查处以下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安全培训是否到位,应急预案编制是否完备,采掘工程是否存在违规外包,矿领导是否按规定带班下井;是否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
2.“五假五超三瞒三不”方面。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超期组织生产;是否存在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是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
3.采掘方面。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采掘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要求管理顶板,是否存在空顶作业,巷道维修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采掘接续是否符
合要求;生产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4.机电运输方面。提人装置是否按规定检测检验,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的行为,安全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是否到位;斜井提升“一坡三档”是否完善;井下皮带输送机保护装置是否齐全;井下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的现象。
5.“一通三防”方面。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存在随意停开主扇、局扇的行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排放瓦斯的行为,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行为;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是否完成,运行是否正常;井下是否存在违规放炮、动火;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管理是否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到位,防突机构队伍是否健全,钻孔施工是否到位,是否做到了全程视频监控和轨迹测定,是否存在抽采空白带进行采掘作业的情形,是否按规定封孔,抽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抽采达标评判是否实行定点取样、分单元自动计量,防突措施的效果分段检验长度是否符合规定,钻孔施工是否与采掘工作面平行作业;是否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是否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6.水害防治方面。是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否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综合治理措施;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作业。
7.淘汰退出方面。列入今年淘汰退出的矿井是否借回撤设备之名行生产之实,停工停产矿井是否存在明停暗采、昼停夜采、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8.隐患治理方面。是否针对上半年开展的“一通三防”、“开小灶”、防治水等专项监察查处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9.其他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组织
1.省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监察分局和省局监察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一处,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2.省局成立专项行动监察执法组,省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安全监察一处处长任副组长,抽调局机关专业监察力量,负责对灾害威胁严重、安全基础薄弱的重点煤矿企业进行抽查。
3.各监察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采取集中监察、突击监察、联合执法、双随机监察等方式开展专项行动,确保正常生产煤矿全覆盖。
四、工作步骤
1.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方案中主要监察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自查自改情况和整改方案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且已制定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在整改期限内,可以根据性质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时间安排:7月底前完成。
2.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各监察分局要根据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告情况,结合日常监察情况,对辖区煤矿重大风险点和主要隐患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全面分析研判,形成“一矿一册”;要突出监察重点,制定检查方案,做到“一矿一策”精准监察、靶向执法。时间安排:至年底。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开展“强监察严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有效遏制我省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的具体措施。各单位、各处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加大处罚力度。对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监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重大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全矿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问责,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严格安全许可。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检查,凡是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暂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依法撤销。
4.从严查处事故。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原则上一律撤销矿长的职务,并责令全矿井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济上限处罚,从严处理事故责任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做到前有执法,后有监督,定期开展执法分析评议考核,着力解决执法不严不细不实、不规范的问题,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6.统筹扎实推进。此次专项行动的时间是7月至12月,各监察分局要将专项行动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日常监察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7.及时总结报告。各监察分局要定期总结分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研究制定改进的办法和措施,每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邓舜发,电话:0791-86316132,邮箱:mjyichu@126.com。
原文链接:http://jx.chinacoal-safety.gov.cn/xxgk/gwgg/gwfb/202007/t20200720_7947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