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各煤监分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决定,全力以赴、科学有效地做好煤炭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煤矿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工作来抓。所有煤矿企业要把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恢复作业的前置条件,确保本企业、本矿井不发生疫情后果,以实际行动为全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的贡献。所有煤矿复产复工、检修、整改等各类煤矿作业的时间、职工返岗的时间和防疫措施必须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规定和要求,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尽量延长停产放假时间。具体启动整改、复产复工期间的防疫措施和时间计划须报属地人民政府同意。未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的一律启动整改或复产复工。煤矿恢复作业前不得新招录未经体检和防疫检查合格的新员工上岗作业。
二、切实做好煤矿复产复工安全工作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9〕71号)的规定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和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一)严格恢复作业或复产复工煤矿范围。纳入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中的关闭煤矿、改扩建煤矿一律不得恢复作业、复产复工,拟保留的煤矿待省政府批复后方可恢复生产。不符合川安办〔2019〕7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七类煤矿不得复产复工。
(二)严格煤矿安全管控措施。所有恢复井下作业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八定”措施内容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275号)要求,定检修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和时限、定入井人数、定作业组织方式、定采掘工作面数量和地点、定安全规程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并将煤矿“八定”措施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止作业。
(三)严格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和程序。对春节前已经集中安全整治验收、核查合格并由地方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复产复工的煤矿,春节停产时间超过7天的,由煤矿或上级公司(川煤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川煤集团负责)验收合格并报属地政府同意方可复产复工,其中经省、市核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后被责令重新停产整治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验收和审批。对春节前尚未完成集中安全整治,且未经验收、核查、签字审批同意复产复工的煤矿,要按照川安办〔2019〕71号文规定,由煤矿企业验收、地方监管部门核查、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复产复工。凡是达不到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三、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视频监控、暗访暗查、不间断巡查等监管监察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升监管监察效果。对防疫措施不落实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煤矿,擅自组织井下作业、未经验收核查审批擅自组织复工复产的煤矿,因工作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一律依法进行从严查处。
请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发至所辖煤矿企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sc.chinacoal-safety.gov.cn/page/inf_src7d17c293-2e37-4984-92ed-6c0405c0eda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