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监察分局“六项举措”防范“三类风险”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近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监察分局针对煤矿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结合实际采取“六项举措”,重点防范“三类风险”,推动监察区域煤矿安全生产。
一是活用检查手段,强化监察执法。“两会”期间,分局除应急值守人员外,其余监察员倾巢出动,分为三个小组采用暗查夜查的方式对监察区域产煤县市进行全覆盖监察巡查。5月份,分局共组织125人次监察巡查54矿次,其中夜查11矿次,突击检查32矿次;实施行政处罚3矿次,罚款325.3万元。
二是巩固约谈成果,督促履职尽责。扩大约谈覆盖面,继续对5名煤矿投资人、5名矿长及7名驻矿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逐一谈话提醒,督促煤矿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督促驻矿监管人员明责、知责、履责、尽责。
三是严格日报审查,强化动态管控。各联络员按照《分局重大风险关键数据日报审核办法(暂行)》要求,每日审查煤矿报送的《井下作业情况日报表》,及时掌握每班入井人数、工作内容、最高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等关键数据,现场监察时对照审查,发现弄虚作假进行严厉处罚。5月份,分局各联络员共审核日报表240份,对一处煤矿提供虚假数据罚款8万元。
四是深化服务指导,严肃执纪问责。严格按照省局和分局有关要求,每名监察员每周至少联系一次自己所联系的所有矿井,由纪检人员每月抽查核实3名以上监察员联系矿井情况,对联系不到位的监察员进行提醒谈话,切实督促制度落地落实。5月份,分局监察员联系矿井160次。
五是严格复工把关,防止一哄而上。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省政府9号文件规定,在整合重组手续未完备前一律不准予复工;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在按照整合重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不予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是实施警示提醒,推动活动开展。及时向生产矿井传达应急管理部、国家局和省局近期会议精神,转发省局警示信息、事故通报或者极端天气情况的防范要求,督促煤矿积极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组织监察区域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所有拟保留煤矿“五职矿长”开展专题培训。5月份,分局组织人员参加法治宣讲会议1次,国家局专题视频讲座2期,合计220余人次。
原文链接:http://yn.chinacoal-safety.gov.cn/Pages_383_1262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