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陕西富源煤业有限公司瓦斯等级鉴定的函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陕西富源煤业有限公司党家河煤矿向我局提交的《陕西富源煤业有限公司党家河煤矿中部风井安全设施设计》(2020年1月)载明:依据瓦斯地质资料采用分源预测,党家河煤矿二盘区投产后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53.66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17.0m3/t。故此,现就党家河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治工作,特别提出以下要求:
一、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故此,富源煤业有限公司党家河煤矿应当认定为高瓦斯矿井,并立即按高瓦斯矿井做好瓦斯防治、管理工作。
二、富源煤业有限公司党家河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2018-2019年度)中,采煤工作面瓦斯最大绝对涌出量为4.96m3/min,接近5m3/min,矿井瓦斯实际涌出量已经接近瓦斯等级划分临界值,仍然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是极其危险的和不负责任的。
三、请你局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严格依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单位)实事求是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务必做到严、细、实,严禁鉴定机构和煤矿企业弄虚作假,严禁煤矿企业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特定的鉴定结果、干扰鉴定工作。
四、富源煤业有限公司党家河煤矿对矿井瓦斯等级重新鉴定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原文链接:http://www.smaj.gov.cn/3-5407-conten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