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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工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煤安监司办〔2019〕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的要求,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展了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4个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北京、江西没有煤矿建设项目)及所属监察分局共监察煤矿建设项目813矿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6366条,责令停止使用设备605台(套),责令局部停止施工270矿次,责令停止建设59矿次,提请关闭4处,实施经济处罚4626.4万元。通过专项监察,强化了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提高了煤矿企业依法建设的意识,规范了煤矿建设秩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各省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细化了方案,结合实际,有效推动开展专项监察。内蒙古、河南、重庆、四川、新疆等省局组织煤矿企业进行了自查自改。安徽、湖南、湖北等省局聘请专家对灾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了“体检”式检查。内蒙古局组织督查组定期检查专项监察开展情况。山东局将专项监察情况进行量化考核。黑龙江、湖南局事前组织集中培训,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河北局坚持问题导向,超前剖析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山西局在监察执法的同时开展警示教育,宣传“三同时”相关要求。湖南局对技改矿井组织开展了夜查。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各省局依法惩处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专项监察期间,云南局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罚款1760万元。河南局对济源煤业公司二矿违法进行技改行为责任追究31人次。陕西局对6处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煤矿处罚1091万元;针对蒲城县郑家煤矿以机械化改造之名违法组织生产、隐瞒采掘地点等违法行为,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三)与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有机结合。部分省局结合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安徽局通过专项监察推动2处“僵尸项目”加快退出。湖南局对不符合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安全核准14个,不予受理或退回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38个。2018年,各省局撤销逾期未开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190个,撤销关闭退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14个。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然存在。一是部分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白云乌素矿区11-15线煤矿批准施工二水平一采区,实际施工一水平二采区。二是部分建设项目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如山西古交煤焦集团玉峁煤业有限公司、陕西咸阳市旬邑县清塬煤矿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重大变更,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批,擅自组织施工。三是部分建设项目未按新标准、新要求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如黑龙江省9处建设煤矿原设计选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已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规定,但未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四是部分建设单位拖延组织竣工验收,存在联合试运转超期,违规组织生产现象,如陕西神树畔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存在超能力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千树塔煤矿未按照方案进行联合试运转。五是部分技改煤矿借技改之名组织生产,如湖北通山县苏基坦煤矿、福建三明市大田文江煤矿、云南寻甸县先锋郭家山煤矿、陕西黄河矿业公司东岭煤矿和蒲城县郑家煤矿等建设煤矿都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六是一些改建项目存在先开工、后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现象。

  (二)长期停建煤矿项目安全风险高。据统计,全国现有957处建设项目长期停建,如山西省七大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的整合技改建设矿井有一半左右停建或缓建,四川86处建设项目中有55处长期停工,贵州159处建设项目中有69处长期停工,云南277处建设项目中有108处长期停工。部分建设项目受各类因素影响,投入不足,施工不正常,时停时建,工期超期严重,如黑龙江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鸟山煤矿、密山市桂龙煤矿设计工期为22个月,2012年开工至今仍未完成建设。湖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等地部分建设项目无钱投入,不愿投入,也不主动退出,存在“一停了之”现象。部分建设项目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落实不到位,井下通风、排水、巷道维修、设备维护及隐患整改基本停止,形成新的隐患。

  (三)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协调管理力度不够,且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不高。如湖南省部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职责不清;黑龙江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七井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会审。二是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的问题普遍存在。三是部分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对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如黑龙江哈尔滨白桦林集团宝清县新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仅派一名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湖南部分建设项目无监理单位。四是部分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如河北开滦集团钱家营矿违规将煤矿巷道维修作业工程和掘进工程承包给淮北市平原软巷支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

  (四)部分建设项目安全基础薄弱。一是部分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技术管理、现场管理有漏洞,基础薄弱,如河北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在有突水威胁区域掘进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贵州桐梓县松南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山西、黑龙江、陕西、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建设项目较多的地区,部分建设项目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二是部分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不科学、不合理,如安徽信湖煤矿一期工程建设未完工即开始二期工程施工,山西阳煤集团天安煤矿二期工程未完工即开始三期工程施工,甘肃新庄煤矿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未按规定形成全风压通风、未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三是部分建设项目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具体,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有的未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有的存在图纸标绘不及时或有遗漏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各省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安全准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到依法建矿、依法管矿,推动煤矿建设秩序进一步好转。

  一是认真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严把安全准入关。各省局及其所属监察分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AQ1049-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煤层气地面开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115-2018)的宣贯力度,推动新标准落到实处,进一步严格规范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停止审核以下4类矿井:新建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采深超1000米和改扩建采深超1200米的大中型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采深超600米的小型煤矿;新建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和冲击地压矿井。同时,严把资源整合项目审批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是严格监察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省局及所属监察分局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抓住不放,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督促未监察到的煤矿企业对照通报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要结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6类高风险煤矿的安全“体检”和企业主体责任专项监察等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察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等相关标准、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依法依规建设。督促指导地方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煤矿建设期间的监管工作,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三是推动长期停建煤矿淘汰退出。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要予以撤销。要督促地方有关部门落实长期停建煤矿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对长期不具备复工条件的要推动淘汰退出。对已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方案淘汰退出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实施关闭。按照原安全监管总局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精神,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以及在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资源整合项目,要建议地方政府取消资源整合技改资格。

  四是督促及时更新建设项目基础数据。各省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建设项目动态管理,通过现场监察等方式督促辖区煤矿建设单位及时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录入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对已入库的项目数据要及时更新,定期分析数据情况,确保基础数据准确,为开展精准监察打下基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yjglj.xjbt.gov.cn/c/2020-03-18/73305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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