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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通报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通报

  

  闽煤安监调查〔2021〕5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两个至上”,深化煤矿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我省煤矿同一时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总结事故发生规律,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提升煤矿事故防范能力,保持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现对2021年第二季度的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通报如下:

  一、第一季度全省煤矿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目前,全省有各类煤矿41家,生产能力870万吨/年。其中:龙岩市22家,生产能力489万吨/年;三明市17家,生产能力336万吨/年;泉州市2家,生产能力45万吨/年。按煤矿经济类型划分:国有省属煤矿9家,生产能力267万吨/年;地方及乡镇煤矿32家,生产能力603万吨/年。

  目前,全省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32家,生产能力678万吨/年,其中: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9家,生产能力306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23家,生产能力372万吨/年。

  (二)煤矿复工复产情况。目前,全省已复工复产煤矿29家,占全省煤矿总数的65.85%。按地区划分:龙岩市15家,三明市13家,永春县1家;按企业经济类型划分:省属国有煤矿8家,地方及乡镇煤矿21家。

  (三)第一季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第一季度,我省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持平,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二、第二季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警

  2011-2020年,全省煤矿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2起,死亡50人,受伤5人。其中:在第二季度,全省煤矿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1起,死亡14人,受伤5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的34.38%和28%。根据近十年的煤矿事故数据,并结合当前煤矿节后复工(产)等情况进行分析,第二季度属我省煤矿事故易发期。

  (一)按我省历史同期的煤矿事故等级分析。在2011-2020年的第二季度,全省煤矿累计发生一般事故9起,死亡8人;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在两起较大事故中,暴露出个别煤矿企业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场管理混乱、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严把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关,督促煤矿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少数关键人”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是第二季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按我省历史同期的煤矿事故类型分析。在2011-2020年的第二季度,全省煤矿发生顶板事故6起,死亡9人;发生水害事故2起,死亡3人;发生瓦斯事故2起,死亡1人、受伤5人;发生其他事故1起,死亡1人。其中:2013年的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白沙南(苏二)煤矿“5·23”透水涉险事故、2015年的大田县后洋煤矿有限公司“6·30”透水较大事故和2017年的永定区竹子山煤矿有限公司“5·20”瓦斯燃烧事故,影响恶劣,教训深刻。结合近十年的第二季度我省煤矿事故情况,以及我省即将进入雨季汛期等情况,煤矿顶板、水害和瓦斯等事故是我省第二季度煤矿事故防控工作的重点。根据事故以及灾害防治等情况,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山贵崎矿山、福建省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罗口煤矿、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龙潭煤矿和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陆家地煤矿等4家煤矿是第二季度我省事故防控的重点预警煤矿企业。

  (三)按我省历史同期的事故煤矿所在地分析。在2011-2020年的第二季度所发生事故中,新罗区发生煤矿事故3起,死亡2人,分别占同期总数的27.27%和14.29%;大田县发生煤矿事故3起,死亡7人,分别占同期总数的27.27%和50%。新罗区、大田县等两个产煤县(区)是第二季度我省事故防控的重点预警产煤地区。

  三、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要求

  (一)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关,坚决防患化解事故风险隐患。要深刻吸取近期山东烟台的两起金矿事故及2020年湖南耒阳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事故、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12·4”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煤矿安全大排查等工作,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凡存在“五职矿长”和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等4类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不得批准复产复工。对已复工复产的煤矿,要适时开展“回头看”检查,严防复产复工后煤矿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依法严查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等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煤矿事故防控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这个目标,以扎实开展煤矿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为载体,在强化煤矿重大风险管控等方面下功夫,聚焦突出问题的整治攻坚,把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三)紧盯水害等主要灾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结合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督促煤矿企业突出水害、火灾、瓦斯等主要灾害治理,强化顶板等现场管理,全面落实“135”水害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严格落实敲帮问顶等管理制度;要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精准执法,依法严查“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安全责任传导到煤矿、传导到岗位、传导到生产一线。

  (四)务求实效,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措施。要重点督促本季度事故预警的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切实加强事故防控等工作,持续深化灾害防治,强化现场管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全体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为庆祝建党一百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氛围。

  请将本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_gb/tzgg_gb/mkaqjcj_gb/202104/t20210402_55623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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