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福州市金融办、厦门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有效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重点企业按时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继续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企业发展
(一)本意见所指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所管辖企业特别是地方重点企业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难以按期归还银行信贷而影响续贷提供的短期垫资资金。
(二)列入应急资金保障的省级企业需符合《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3〕29号)规定的条件,各设区市、县(市、区)列入应急资金保障的企业条件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发挥政府监测、协调和服务作用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当地企业的运行监测,及时掌握企业资金链维系情况,关注当地银行业运行,做好维系企业资金链安全的相关工作。
(四)当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时,当地政府要牵头联系债权银行和企业,共同研究处置方案,协调相关工作事项,包括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权证、增加企业融资抵押及担保能力、引荐相关投资公司与企业对接、引导企业间兼并和重组等;要及时协调税务、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迅速应对解决。
(五)各地政府要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可根据实际设立应急互助资金,为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诱发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提供应急支持,帮助企业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
(六)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设立企业应急资金,在遵循“总额控制、银行承诺、规范运作、安全高效”原则基础上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满足银行和企业提出的转贷需求。银行应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三方协议,确保企业应急资金安全。
省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批、使用和回收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3〕29号)执行。
三、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
(七)寻求帮助的企业必须向政府和银行提供准确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增加财务透明度,及时真实地向政府和银行通报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转情况。企业要把保证现金流正常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提升经济效益,增强变现能力,积极回笼资金,提高企业资金运转能力。
(八)企业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协调和帮助下,积极采取资产重组、存量盘活、收缩对外投资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四、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九)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经信、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金融协调部门、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成立重点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点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和完善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十)各级经信部门要高度关注当前企业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和发现行业企业可能发生的资金链断裂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当地行业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关注企业资金运转情况,根据同级政府的要求,积极筹措本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十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密切关注行业企业发展情况,及时通报行业政策和行业景气变化情况,摸清行业企业产、供、销及资金链维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企业研究应对办法,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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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zwgk/zfxxgk/fdzdgknr/gfxwj/201509/t20150914_34009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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