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一图,读懂《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规定》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利用电磁感应、电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方式传输电力,属于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此前对无线充电设备尚未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出台《规定》,填补了对该类设备监管政策的空白,有助于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什么是无线充电设备,其组成形态有哪些?
无线充电设备是指利用磁耦合机理实现非波束近场电力传输技术的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如同时具备无线充电能量发射和能量接收功能的智能手机)、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如用于向设备无线充电的无线充电底座)、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如连接无线充电器的智能手表)。
适用于本《规定》的无线充电设备类型有哪些?
适用于本《规定》的无线充电设备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典型的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有移动通信终端、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家用机器人无线充电设备等;典型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有公交车、卡车、乘用车、摩托车等。对于工业和商用机器人、厨房电器、两轮电动车等特殊用途,以及工业、医疗等专业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考虑到其应用场景和使用要求的特殊性,暂未纳入《规定》管理范畴。
如何理解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信息传输功能的,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对于部分无线充电设备,如手机等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其自身还具有移动通信、蓝牙、无线局域网等信息传输功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移动通信、蓝牙、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发射设备已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因此对于上述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规定》主要确定了什么内容?
《规定》主要从无线电管理角度明确了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等技术指标和应用场景,目的是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规定》正文合计1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了无线充电设备的定义和主要技术指标;二是明确了无线充电设备的管理模式;三是细化了对生产企业的政策要求;四是完善了无线充电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五是规定了过渡期及生效时间等其他事项。《规定》附件详述了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技术指标和应用场景,并给出了与射电天文台间的干扰保护距离。
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哪些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对于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其工作频率范围为100 -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对于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按照额定传输功率的大小设定了不同的技术指标,其中,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过120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19-21kHz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79-90kHz频段。
上述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具体技术参数可以参见《规定》的附件1。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规定》设定的工作频率等技术指标和应用场景等有关要求,还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同时,生产厂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中注明产品信息、技术要求、使用要求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
无线充电设备为何要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专用标识?
由于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不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等相关设备信息,为便于识别和管理无线充电设备,《规定》明确,生产、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在无线充电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确因设备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标注或者显示专用标识的,应当在设备的独立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标注。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专用标识有关要求。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有什么注意事项?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注意产品使用说明中有关提示信息,主要包括:一是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工作频率范围、加大传输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功率放大器);二是不得在射电天文台址的干扰保护区域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三是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四是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如对广播业务的接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五是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
《规定》对生效日期有何考虑?
结合无线充电产业发展实际,《规定》设置一定过渡期,将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但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无线充电设备,将允许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同时,考虑到无线充电属于新兴领域,相关技术标准更新较快,《规定》明确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jdhy/zcjd/qtzcwjjd/202305/t20230531_61797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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