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宁党厅字〔2022〕37号),进一步提升我区制造业的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建立健全制造业创新中心导向机制,规范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依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宁工信函〔2019〕2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创新中心,是面向我区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建立的一种创新平台,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根据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要,突出协同创新取向,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加强制造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造业创新的公共服务,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开展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构建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自治区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重点行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对能够整合本行业创新资源、运行稳定并可持续发展,对产业技术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发挥重大作用、形成重大影响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制造业创新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形成制造业创新中心驱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开展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关工作,包括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批复、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企业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试点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二)专项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企业能够组织本行业内的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以资本为纽带组建拥有独立法人的股份制公司,股东中应包括1-3家在本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
2.企业具有科学完善的组织方式和高效协同管理运行机制,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技术创新水平和能力领先,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固定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包含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拥有覆盖超过20%本领域的自治区及以上创新平台(包含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
4.能够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发共享,有年度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重视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具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实力,实现创新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具有自我发展能力;
5.创新中心建立并运行1年以上,并被批复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
第七条 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申报工作,按照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参加试点评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择优批复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
(二)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原则上可随时受理其申请认定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材料,试点单位自愿向所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市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及试点单位报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完成工作总结》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是评价认定的重要依据,提交的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列举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成果、人才引进依据、行业技术服务成效等必须是在建设期内由该试点单位取得。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试点单位进行评价认定,出具认定意见。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意见,形成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名单,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审议后,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企业,取消认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公布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在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九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发布;
(二)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将运行评价材料报送所在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总结(格式参照附件1)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按照发布评价通知的要求,将审查意见和运行评价有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制造业创新中心报送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审议后确认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奖励管理
第十二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运行评价结果为良好等级以上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为提升研发能力实际发生的费用的3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提升研发能力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环境(包括中试线的建设与改造)、知识产权、资料库、数据库等软硬件设施投入费用。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际补助金额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第十四条 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按正式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一)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市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二)地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市工信部门推荐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
(四)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拟支持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实际投入及相关经济效益情况;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提出拟支持资金计划;
(六)将拟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提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要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再次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
(一)整改后运行评价仍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认定评估专家组和第三方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向认定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参与人员若违反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工信规范发﹝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原文链接:https://gxt.nx.gov.cn/zwgk/fdzdgknr/zcfg/gxtwj/202305/t20230530_4126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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