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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和新标准的研制力度,加快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工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设立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为规范专项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指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以下简称“三首”产品);新标准指新制(修)订的工业及信息化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三条 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施,奖补资金经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使用。 

  第四条 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 新产品新标准专项支持范围:

  (一)“三首”产品奖励。对我区企业研制生产的列入国家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首版次软件产品相关指导目录的产品以及《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和自治区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给予奖补。自治区“三首”产品指导目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我区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产业优势领域和发展需要作动态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二)新标准补助。对牵头或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标准制(修)订的我区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补助。

  第六条 奖补标准如下:

  (一)“三首”产品奖励标准。对我区企业研制生产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首版次软件产品相关指导目录产品的,年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首台套5%、首批次5%、首版次20%)给予奖励,国家目录产品最高300万元、自治区目录产品最高100万元。自治区目录产品按照不超过3%的实际投保费率, 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同一产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与国家保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新标准补助标准。对牵头制(修)订工业及信息化领域标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按照国际标准每项最高30万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参与以上标准制(修)订的,按同类标准补助额的50%给予支持。牵头制(修)订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择优每项补助最高10万元(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视为参与单位)。

  第三章 奖补条件

  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申报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础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各项专项申报条件。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标准补助的申报主体可包括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

  (二)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本专项申报通知等对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三)申报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要求;

  (四)首版次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五)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的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发能力,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2.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

  3.符合申报通知中根据实际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

  (二)首批次新材料奖补的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2.产品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市场前景好;

  3.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售后服务能力强;

  4.申报通知中根据实际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

  (三)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的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软件产品研发能力,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支撑,且已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

  2.申报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知识产权明晰。申报企业依法拥有软件产品首次发表的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

  b.技术水平先进。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填补国内区内空白、打破市场垄断;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被列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c.性能质量可靠。产品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MA)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或通过省级及以上软件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d.获得市场认可。产品已经交付且实现市场化。

  3.符合申报通知中根据实际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奖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专项的奖补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的申报通知要求,向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工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市工信部门初审。各市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其中,标准补助可会同市场监管厅组织专家审核评审;“三首”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组织现场考察或进行申报答辩)。

  (四)拟定奖补计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拟定资金奖补计划。

  (五)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定的资金奖补计划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十一条 申请专项奖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共性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门材料

  1.“三首”产品奖补。

  a.合同复印件。制造方和最终用户方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包括购买方、产品价值、合同签订时间、质保期限、产品交付时间、买卖双方盖章页等信息,外文合同还须提供关键信息页翻译,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

  b.销售发票、收入进账凭证。

  c.企业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等技术水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d.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或测试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应包含相关目录产品所列参数检测结果)。

  e.申报通知要求的其它材料(如首台(套)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2.新标准补助。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补助的,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牵头或参与制(修)订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报通知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办法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及专业化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各市工信部门对企业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新产品新标准奖补资金应主要用于保费补贴、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的资金申请、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专项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鉴定验收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9﹞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宁工信规发〔2021〕7号)及《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视频解读

  


原文链接:https://gxt.nx.gov.cn/zwgk/fdzdgknr/zcfg/gxtwj/202305/t20230530_4126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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