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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3月2日印发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为继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4条,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省级新区等特定区域及其他拟集中连片开发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

  (一)主要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作了规定。

  第四条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同情形所对应的审批机关做了规定,内容包括自然资源部审批、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等可通过协商解决,不需办理审批作了规定。

  第五条对申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的时间、范围、内容以及查询流程职责分工作了规定。

  第六条至第八条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要求、特殊情形等作了规定,包括未经审批,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部门及编制要求等。

  第九条对可不作压覆处理、不变更矿业权范围的情形作了规定。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对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材料要求,办理期限,应重新办理压覆查询、审批手续的情况,需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第十三条对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第十四条对《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作了规定。

  (二)有关用语含义

  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认定、审批),或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等纳入矿产地管理的战略性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紧缺急缺矿产等(矿种目录见《办法》附件1)。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导致其压覆范围内的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312/t20231220_4598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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