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黔自然资规〔2022〕2号
各市、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交易程序,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拟制《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2月19日
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是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在土地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过网上交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竞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四条 出让人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编制出让文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布出让公告、审查申请人资格、签订《成交确认书》、发布成交公示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由出让人办理,也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
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收退抵竞买保证金或收取电子保函、收集归档交易资料等。
第五条 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土地规划条件、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六条 出让人、交易中心、申请人、竞买保证金专户银行、数字证书办理机构、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参与各方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出让信息发布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网上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贵州省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交易中心同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
第八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或交易中心应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发布补充公告的,应及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补充公告内容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的,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20日;少于20日的,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在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前,应按相关要求先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出让文件要求及出让土地相关情况,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提交竞买申请。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相关规定、地块现状等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电子保函。参加多宗土地出让竞买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对应提交申请并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电子保函。足额缴纳保证金或按时提供相应担保数额电子保函的申请人为竞买人。
第十二条 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规定联合申请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比例。并明确授权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代表各方实施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行为。竞买保证金可由联合申请各方分别缴纳,也可由经授权的一方缴纳。
由经授权的一方所实施的行为,为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申请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网上竞价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网上挂牌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
竞买申请截止时无人申请或无人获得竞买资格的,挂牌终止;挂牌截止时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挂牌不成交;
挂牌截止时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竞买人有效报价的,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竞买人均可参加限时竞价,有效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
网上限时竞价期间无竞买人参加或无有效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报价期间的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以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
拍卖开始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对地块进行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第十六条 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报价后实时更新。竞买人的报价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
(二)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报价高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四)报价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的加价幅度;
(五)报价次数不限,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七条 限时竞价以出让文件设定的时限为报价周期,在一个报价周期内有新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进入新的报价周期;若在一个报价周期内无新的报价,限时竞价结束,网上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按以下原则确定预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最高报价人即为预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人为预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不成交;
(三)设有最高限价的,按出让文件有关规定确定预竞得人。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结束后,按照出让文件规定,预竞得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经审查符合出让文件相关要求的,确定为竞得人,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或交易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贵州省土地市场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出让成交结果。
第二十一条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转入国家金库;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交易中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三条 竞得人提交的电子保函,在缴清首期土地出让金后,自行失效。其他竞买人提交的电子保函,在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自行失效。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无法正常交易的,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中止公告:
(一)系统设备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等故障;
(二)黑客入侵、病毒入侵等网络入侵、破坏等非可控因素;
(三)洪涝、地灾、凝冻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影响公众健康、生命安全、社会稳定等突发公共事件;
(四)经核实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条 中止事项在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消除的,应在恢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3日前,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恢复交易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中止前所有的数据信息由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在服务器中,在恢复时继续使用,恢复后的时间为中止时的剩余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终止公告:
(一)相关政策调整、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或使用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二)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二)(三)所列原因中止,网上交易系统超过10个工作日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终止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攻击、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数据信息错误或丢失等,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的,出让人、交易中心、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竞买人的数字证书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被他人盗用、冒用等情形),均视为申请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联合申请代表人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视为联合申请各方的真实意思表达,联合申请各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数字证书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申请人应当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竞买人原因不能正常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的,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照常进行。
第三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出具电子保函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竞得结果无效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中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保密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所涉及时间除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fgxwj/202302/t20230209_78176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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