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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的通知

                      黔自然资发〔2021〕16号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已经省自然资源厅修订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24日

   

   

   

   

   

   

   

   

   

   

   

  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工作,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明确地质灾害引发责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认定责任主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申请人,是指在地质灾害中遭受损失或受到威胁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并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责任认定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作为申请人。经申请人委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代理申请人提起责任认定申请。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责任认定申请后,应组织具备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及责任认定:

  (一)特大型: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受威胁人数大于300人(含)或者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的地质灾害,应组织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二)大型: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应组织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三)中型: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可组织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四)小型: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3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可组织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若未来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对地质灾害等级划分作重新规定,则按新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执行。

  第五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型、小型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对地质灾害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责任认定。根据实际情况,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责任认定。

  第六条  申请人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书》(文本格式见附件);

  (二)申请人因地质灾害遭受损失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材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经核定应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责任认定申请相关材料移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将移交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责任认定中,对申请人反映存在地质灾害致害关系对象主体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为被认定人,书面告知共同参与成因分析论证工作。对申请人未反映存在对象主体,但经成因分析论证发现存在与地质灾害产生致害关系的对象主体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对象主体列为被认定人,书面告知其共同参与成因分析论证工作。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共同商议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单位开展成因分析论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商议选择时间和地点后,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认定人派出代表参与商议选择,并留存相应通知记录。接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或被认定人一方未派出代表参与商议选择,视为同意选择结果;若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双方均未派出代表参与商议选择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指定资质单位,并视为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同意指定结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商议选择资质单位时应制作商议选择记录,并由申请人、被认定人签字捺印确认。

  第九条  组织责任认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和被认定人作为委托方,资质单位作为被委托方,共同签订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合同书,明确成因分析论证工作内容、时限和费用。

  第十条  成因分析论证工作费用按成因分析论证合同书约定的金额,由组织责任认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垫付,也可协调申请人或被认定人垫付。明确责任认定后,工作费用按引发原因确定承担人。属自然原因引发的,由地质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属人为活动引发的,由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专业调查和成因分析论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贵州省×××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应客观分析认定地质灾害成因和直接引发地质灾害因素,明确提出责任认定结论,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分析论证方法和资料收集。要求对现场调查方法,调查和收集的资料进行评价,明确论证依据资料及其相关要素。

  (二)地质灾害特征。要求阐述发生地点、时间、威胁对象、范围及类型、特征要素、发展变化等情况。

  (三)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要求论据充分,分析合理,主因明确。

  (四)成因分析论证结论。要求准确、清晰、简明;责任主体明确;严禁出现“可能”、“推测”等类似的不确定性用词。

  (五)责任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对在空间上可以划分责任,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域;对在空间上难以划分责任的,应当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应协助资质单位开展成因分析论证工作,配合开展资料收集、调查取证、勘界测量等工作。在开展实地勘查时,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应派出代表共同参与,并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直接参与责任认定的人员或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责任认定当事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二)与责任认定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认定公正性的情形。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前提出。

  第十四条  资质单位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人员从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其中专家组长应由核心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专家组通过现场踏勘和室内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报告进行全面审核把关,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调查工作与资料收集是否完整充分;

  (二)成因分析论证是否科学严谨;

  (三)责任认定结论是否清晰明确。

  专家组应在审查当日作出结论。对报告存在问题的,现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资质单位反馈意见,由资质单位在专家组评审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及时报专家组进行复审;对同意报告通过审查的,专家组出具最终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责任认定工作完成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意见书》(格式文本附后),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与被认定人,送达时应附具送达回证并留存根备查。申请人、被认定人不服责任认定结论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资质单位在成因分析论证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2次以上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成因分析论证认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书》、《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告知书》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fg/202301/t20230105_77830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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