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印发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划转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的同时,积极推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作为列入国务院印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一项行政许可,是实施规划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提出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坚持连续稳定、转换创新、先立后破的原则,于2021年启动原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并相继印发系列文件,推动资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截至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累计公告了818家通过甲级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推动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的融合。在相关工作全面开展的基础上,2022年自然资源部全面启动《办法》制定工作,多次组织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业内专家等开展调研和专题座谈,并书面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的意见,随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
《办法》印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需要。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部署,原城乡规划已融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律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新时代我国空间规划制度的系统性重构,对规划编制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办法》出台,促进规划行业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适应生态文明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需要,推动相关行业融合。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仅要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探索形成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数字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宜居、韧性、智慧的城市发展新路径。《办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新要求、新特点,在原有的道路、给排水、建筑等学科人才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风景园林、地理、经济、地理信息、海洋等方面的学科人才,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供支撑,推动行业队伍融合发展。
三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随着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的推进,迫切需要在优化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规划编制责任、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依法做更多更精细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然资源部就大力推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此次通过规章将改革部署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总体上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一是实现平稳转换。明确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多规合一”改革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已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再编制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法出台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就是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第二条)。
二是压减资质等级,调整资质申报条件。关于资质等级,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第四条);关于资质申报条件,调整了专业技术人员结构要求,强调要建立安全、保密、档案制度,增加对申请甲级资质的业绩要求(第五条、第六条);收紧将退休人员作为申报单位资质备案人员的要求(第七条)。
三是优化审批服务。《办法》简化了甲级资质审批程序,从需经过省级部门初审调整为直接报自然资源部审批。落实了“一网通办”要求,明确全流程电子件申报,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书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第八条)。实行了电子证照,降低企事业单位办理资质成本(第十一条)。同时,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在接件环节,认真核实申请是否达到受理条件;在审查环节,审批机关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在公示公告环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第十条)。
四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第四条)。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并对终身负责的范围进行了限定(第十八条)。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及时更新人员信息,建立规划编制单位项目、人员与成果数据库,通过与相关部门联通数据的方式,实现对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和人员情况的动态监管,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九条)。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我们注意到,《办法》对甲、乙级资质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有什么考量?
答:甲、乙级资质申请条件的设定,反映的是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原有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如何定位、衔接、设计的问题,既要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新要求,提升规划编制水平、保障规划成果质量,又要凝聚专业力量,促进和引导规划行业的重构、融合、转型。
一是关于准入门槛设计。一方面,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包括规划编制单位终身责任制的落实,需要规划编制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保障;另一方面,规划资质作为准入类的行政许可,着力规定底线性要求,以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因此,《办法》中对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基本保持稳定;由于丙级取消后,乙级资质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最低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略有降低。
二是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方向。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的融合,强化规划的政策性、实施性,是本轮国土空间规划的鲜明特色。为适应“多规合一”实践需要,《办法》将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管理专业同时列为必备核心专业。同时,由于国土空间规划对规划编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核心专业外相关专业人员数量要求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办法》将高级职称人员可选择的专业范围由原来城乡规划资质管理中要求的3类(给排水、交通、建筑),扩大为14类,既体现了生态文明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的综合性特点,也有利于规划编制单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特点。关于专业类别、职称方向的认定,自然资源部将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对与规划编制实施密切相关的,以目录清单的形式进行明确。
三是关于承担业务范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区常住人口等相关表述,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进行了衔接。同时,为体现机构改革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部门优势,将原资质管理规定中“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修改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从而更好地保障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是关于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秩序。自然资源部将结合《办法》印发,指导各地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规范规划编制,着力避免程序不规范、价格畸高、简单委托了事等现象,避免恶意竞标和规划编制成果粗制滥造、难以运用等情形,对承担项目过多、明显超出其技术能力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预警提醒,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秩序。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施行后新旧标准之间将如何进行衔接?
答:《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办法》颁布之日前,已经提交资质申请的规划编制单位,将继续按照原资质申报标准组织审查,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颁布后尚未提交资质申请的按照《办法》中新的申报标准,审查通过后,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此外,为推动行业队伍平稳过渡,《办法》设定了两年的过渡期,明确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于按原有资质申报标准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以及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单位一视同仁,均可承担相应等级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过渡期满后,全部按照《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核定资质。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中对注册规划师队伍有何考虑?
答:注册城乡规划师对于提高规划编制单位专业能力、保障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继续将注册城乡规划师数量作为申报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重要条件。2023年,自然资源部已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按程序报批后由两部门印发,推动资格管理制度更好融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实现规划师个人成长与国土空间规划事业发展双赢局面。
政策原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nr.gd.gov.cn/zwgknew/zcjd/gj/content/post_4358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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