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矿法治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关于遴选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专业结构,充实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有效支撑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业务,受自然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以下简称地质调查研究院)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56号)、《关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41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调研字〔2024〕5号)要求,拟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进行更新,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库专家予以剔除,同时增补新的专家入库。请具备评审专家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一)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金属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测量、物探(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化探、水工环、采矿(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选冶、选煤、测试分析、矿产经济。

  (二)油气矿产类:煤层气、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三)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四)土地利用类: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土地评价、耕地保护等专业。

  二、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软件应用特长者,职称条件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能够胜任信息化技术条件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非法采矿鉴定等工作。

  (四)熟悉相关矿产资源规范、技术标准和法规政策。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评审备案相关规定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截至2024年5月31日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非法采矿鉴定、野外实地核查和相关咨询工作。

  (七)对超过规定年龄、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经本人同意,可作为特邀专家,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八)无以下情形的记录:

  1.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取、收受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给国家或矿业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行为的。

  4.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5.评审期间,私自为所承担的评审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或参与有关工作的。

  6.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7.主编过虚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

  8.受到过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刑事处罚的。

  三、遴选程序

  专家遴选程序分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3名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专家联合推荐、专家评选、公示、公告、培训。

  (一)个人申请和推荐

  符合专家遴选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报名,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推荐。已退休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可由3名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专家联合推荐。

  现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持有原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矿业权评估师(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证书或在聘四级技术岗(含退休前聘)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评审专家,符合直接入库条件,个人自愿申请报名,不需推荐。

  申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自愿提出申请。

  (二)材料审核

  地质调查研究院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遴选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申请材料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纳入专家库。

  (三)专家评选

  评审中心报请地质调查研究院成立评审专家组,采用面试方式,对申请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践经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报告编制和评审相关经历、经验等进行考评。根据相应专业人数需求,按申请人考评成绩择优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四)公示

  1.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专家

  符合直接入库专家名单经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核批准后于2024年6月10日前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调查处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2.需遴选入库专家

  通过遴选后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核批准后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调查处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五)公告

  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人选。

  (六)培训

  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入库专家上岗培训。

  四、报名时间安排和材料要求

  (一)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专家

  申请人提交个人基本信息(见附件,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下载),原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证书复印件或在聘四级及以上技术岗(含退休前聘)证明。所有提交材料装订成册,含有前述内容的电子光盘1张,电子光盘包装加上姓名等标识信息。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5日。

  (二)需遴选入库专家

  1.本人签字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1份(见附件,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下载)。

  2.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关的代表性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1套(相关工作经历中有数量要求的,按最低数量要求提供),统计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5日。代表性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无需全面复印,仅复印关键信息页(如评审备案文件封皮、专家组签字页)、满足评选需要即可。工作经历证明涉及非直接评审备案(验收)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评审备案(验收)的证明材料,如:报告初审等。

  5.所有提交材料装订成册,含有前述4项内容的电子光盘1张。电子光盘包装加上姓名等标识信息。

  6.申请2个方向或增加方向的,应在《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中分别填写各自对应专业方向的代表性工作经历证明。

  7.由于年龄原因,申请成为特邀专家的,在“申报评审专业”注明特邀专家即可。特邀专家除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外,还将参与专家考核、评价、评选、指导等。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15日。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为长期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工作或居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具有多项专业或专长者,最多可申报2个评审专业。

  (三)仅因年龄超过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可自愿申请为特邀专家,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剽取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

  六、联系方式

  符合直接入库条件专家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5日,遴选专家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15日,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送达或邮寄评审中心(常驻地为呼和浩特市的申请人不接受邮寄),逾期不候。

  联系人: 张占飞   13948434585

           胡  雯   15661075006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包头大街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南楼404室。

  附件:1.个人基本信息表

        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请表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组长推荐及审核意见表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2024年5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zrzy.nmg.gov.cn/zwgk/tztg/202405/t20240524_251332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工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农商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工矿法治网 gk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