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矿产资源勘查是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探矿权勘查投入则是矿产资源转为开采的“加速器”,监管好探矿权的勘查投入对资源禀赋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新疆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富集区,矿产资源是新疆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最大优势。近年来,部分矿业权人因动力不强、能力不足等原因,持有的探矿权长期不开展勘查工作,出现大量未完成法定勘查投入的问题,通过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进行规制,填补勘查投入监督管理立法空白,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此次立法采取“小切口”的形式,发挥其“小快灵”的优势,精准突出地方特色,快速回应法治需求和实际需要。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下,高质量完成《规定》的出台。
《规定》共十一条,重点围绕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最低勘查投入、规范勘查投入监督管理两个方面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一是依法履行最低勘查投入。明确探矿权人勘查投入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并可根据勘查工作程度和自身资金实力放弃不必要的勘查面积,减少负担;明确单个探矿权独立核算,杜绝探矿权人为逃避整改将勘查投入分摊给名下其他探矿权;明确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消除探矿权人疑虑;明确勘查投入费用核算范围,解决探矿权人提供印证材料不全导致监督检查结果有偏差的问题;明确勘查实施方案作为探矿权人勘查依据,避免盲目勘查,提高勘查工作可靠性。二是规范勘查投入监督管理。明确地方政府、部门责任,通过建立有领导、有负责、有协助的工作机制,解决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列举应当做到年度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的情形,解决监督监查重点不突出;细化“情节严重”处置流程,解决基层执法对“情节严重”界定不清,使实际办案中有依据、可操作。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mtxc/202406/c4e3f203a1e74207bcb5fe807a00d34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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