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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4·2”较大瓦斯爆燃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

  “4·2”较大瓦斯爆燃事故案例

  2023年4月2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坤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6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接群众举报后,经白山市人民政府查证属实。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吉坤煤矿属私有企业,技改提能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矿井开采2#煤层和3#煤层,煤层自然倾向性为Ⅱ类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在+290米东一石门南翼2#煤层作业区域,位于技改设计范围之外,采用巷道式采煤工艺,爆破落煤,木棚支护。事故发生时矿井正在进行扩建工程施工,布置有1个开拓掘进工作面和1个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直接原因

  +290米东一石门四上山与+355米采空区贯通,采空区瓦斯涌出;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3个作业地点供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采用构筑假密闭隐瞒作业地点、隐瞒入井人数等方式,蓄意逃避监管;违规在技改设计区域外非法生产出煤;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巷道式采煤”工艺;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2.现场管理混乱。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领取和使用火工品;通风管理不到位,事故区域风量不足,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3个作业地点供风;不按规定安设传感器和上传监控数据。

  3.用工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矿井未与全部从业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在建设、施工两方兼职;爆破工、瓦检员无证上岗,工人不培训上岗作业。

  (二)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

  1.煤矿监管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湾沟分局仅监管一处煤矿,长期驻矿办公,未能发现和制止煤矿在技改设计范围外违法违规生产出煤等问题和隐患;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未按规定每月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密闭情况进行检查;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举报核查工作开展不力。

  2.属地政府对煤矿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白山市和江源区两级政府构建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对煤矿监管执法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35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和处理建议。其中:对吉坤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10人以及江源区中医院门诊科主任、江源区纺织厂殡仪馆馆长等共12名涉嫌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吉坤煤矿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安全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等8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并撤销执业资格;对3名驻矿安监员解除聘用合同并责令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湾沟镇安监分局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免职,对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煤监科二室负责人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对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评教育,另外对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执法支队队长、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兼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湾沟镇党委书记、镇长、副镇长以及江源区中医院院长、副院长等9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吉坤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并瞒报合并共处500万元罚款,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罚款,提请白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责成江源区人民政府、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白山市人民政府向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sgcc/sgalks/202310/t20231030_467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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