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27”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辽宁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6•27”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2023年6月27日,辽宁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霖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83.3万元。事故发生后,弘霖煤矿隐瞒未报,后经阜新市政府核查属实。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弘霖煤矿始建于1971年3月,原为阜新矿务局平安煤矿五井。2003年6月,转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事故发生时为正常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证照齐全、有效。2006年3月15日,该矿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并瞒报,未按规定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矿井划分为南翼和北翼2个区域,事故地点位于北翼隐瞒作业区域。该区域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其中,事故发生在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设计全长438米,综掘机掘进,事故时已掘进62米,现场勘查工作面迎头处于岩浆岩侵入区。
二、事故直接原因
弘霖煤矿违法超深越界开采至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防突措施不到位,综掘机割煤扰动引起煤体失稳,造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煤矿企业层面
1.超深越界至危险区作业。发生事故的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超过采矿许可的下限标高52.6米,进入岩浆岩侵入区,瓦斯地质情况不明。
2.未形成采区系统违法生产。隐藏作业区域未形成采掘、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在N330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开口施工,掘进与回采同时作业,相互占用安全出口。
3.蓄意逃避政府监管。采用假密闭、假图纸、假数据、假记录等手段隐瞒越界开采,进入隐藏作业区域人员不携带标识卡,蓄意逃避政府部门监管。
4.瓦斯治理不到位。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治理措施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相关规定,未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也未按作业规程施工,钻孔控制范围存在盲区。
5.冒险组织作业。在N43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出现打钻喷孔动力现象、煤钻屑瓦斯解析指标异常的情况下,没有强化防突措施,瓦斯抽采钻孔未施工到位,事故当班未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冒险组织掘进。
6.蓄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报告,采取构筑密闭封闭事故地点、删除监控视频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销毁相关记录、给遇难者家属高额赔偿、请托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死亡医学证明、跨省转运火化遗体及串供等方式蓄意瞒报事故。
此外,通过对弘霖煤矿成立以来盗采资源、瞒报事故“大起底”,截止2023年7月31日,已经核实该矿盗采煤炭32866 吨,查实另外3起共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的瞒报事故。
(二)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层面
1.阜新市及海州区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发现弘霖煤矿隐瞒作业地点、提供虚假资料、作业人员入井不携带标识卡等行为。
2.阜新市自然资源局未正确履行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工作职责,未发现弘霖煤矿超深越界开采行为。
3.阜新市创伤急救医院及有关社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对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不规范,违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医院和卫生服务中心监督不力。
4.阜蒙县、清河门区有关殡仪馆接收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阜蒙县、清河门区民政部门对辖区殡仪馆接收、处置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监督不力。
5.海州区委、区政府协调自然资源部门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不力,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责不力;政府包保工作流于形式。
6.阜新市政府督促自然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够,部分监管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
7.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等省(中)直部门履行职责不够。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90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弘霖煤矿“6·27”事故追究责任84人,其中,弘霖煤矿董事长、矿长、经营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等32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阜新市分管煤矿安全副市长、阜新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局长、原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兼局长、海州区应急保障和市场安监执法中心主任等4人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对阜新市分管自然资源副市长、海州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及阜新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阜新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区应急管理局、海州区应急保障和市场安监执法中心等3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将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邱区卫生健康局、太平区卫生健康局、海州区卫生健康局、阜蒙县民政局、清河门区民政局及涉事有关卫生服务中心、医院、殡仪馆等17名责任人员移交阜新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处理。对弘霖煤矿以往3起瞒报事故追究责任11人,其中,1人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由司法机关对原弘霖煤矿矿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后勤矿长等4人立案查处;对原阜新市海州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代理局长给予党纪处分;原阜新市海州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弘霖煤矿董事长等5人与“6·27”事故责任追究并案处理。
对弘霖煤矿“6·27”事故及以往3起瞒报事故共处罚款1815万元,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弘霖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没收已经核实的违法所得2584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775万元;依法吊销弘霖煤矿有关证照,撤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其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海州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报请阜新市政府作出是否关闭该矿的决定。
责成阜新市委、市政府分别向辽宁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向辽宁省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sgcc/sgalks/202310/t20231030_4670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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