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1-02-04 来源: 作者:佚名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日,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公布。
一是应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相应16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含1名正司局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其他职责不变。
二是撤销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责并入安全生产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局更名为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和执法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是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更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四是应急管理部增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出台。
规定明确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包括:拟订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指导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和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职能转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与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能源部门协同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