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湘煤监监察函〔2020〕77号
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5号)文件要求,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制定《湖南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13日
湖南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煤矿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要求,推动煤矿企业落实风险辨识管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风险研判、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和发布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煤矿安全风险分析预判内容
(一)掌握风险隐患含义和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一是精准掌握煤矿安全风险和隐患定义。煤矿安全风险是指煤矿地面和井下作业场所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煤矿事故隐患是指煤矿企业及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二是精准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和动态。主要内容有:按季度定期交换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按季度定期报告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是否有异动情况;煤矿是否有新采区开拓和新水平延深安排部署;煤矿采掘接替年度计划;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改变;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等工程开工前,提前10日提交的专项防突设计、区域防突措施消突评判报告、以及作业规程等配套图纸资料。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及人员配备不足的风险。通风瓦斯、生产技术、地质测量、机电运输、监测监控、安全监督、调度室等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突出矿井和水文复杂及极复杂矿井是否设置专门防突机构、防治水机构,是否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突出矿井的防突副矿长、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水文复杂及极复杂矿井的防治水副矿长等;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是否有异动情况;“五专业”技术员和监测监控技术员是否满足需要。安全检查队、通风瓦斯队、防突队、探放水队、监测监控维护和值守队人员数量和装备是否满足需要。
(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是否按照责任制履行职责,煤矿责任制考核记录情况,煤矿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记录、台账、数据报表、图纸情况。
(四)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检查执行记录、台账、数据报表、图纸情况。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的风险。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违规串联通风;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六)采掘部署不合理及接续紧张的风险。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经营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七)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和运行不可靠的风险。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系统未覆盖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能缺失或者未发挥作用;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煤矿企业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煤矿通信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可靠;安全信息系统没有配备并实施24小时不间断值班人员。
(八)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的风险。瓦斯灾害防治风险,煤矿是否有瓦斯超限现象,是否按规定发放和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现象;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开采保护层;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区域防突措施消突评判是否采用“双6标准”;突出矿井是否建立并落实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突出预兆报告制度;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措施;水害防治风险,黄丰桥矿区、永耒矿区、杨家山矿区、资兴矿区、嘉禾矿区等受区域水害威胁的地区,“政府主导、部门牵头、专家参与、企业负责”区域水害联防联治工作机制是否完善有效;煤矿企业和煤矿是否定期进行了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了矿井范围及周边老空位置、形成时间、分布范围、开采层位、采煤方法、采出量、充水情况、积水标高、积水量与补给来源、防隔水煤(岩)柱与采掘布置及影响等情况,分析评价老空积水对矿井生产的影响,建立台帐,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以及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等区域,是否做到“有掘必探”,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进行循环探查,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情况。探测作业的资料和记录是否齐全、准确、完备,探查完成后是否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是否制定并落实防治水措施实施方案;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暴雨期间是否按规定停产撤人。顶板支护风险,防止复杂坚硬顶板大面积冒顶的顶板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九)机电运输系统检测、保护、操作、维护、运行、管理不到位的风险。煤矿是否存在使用淘汰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提升人员现象;皮带运输设备保护系统是否齐全可靠;机电运输设备的操作是否存在违章现象。
(十)防灭火及防煤尘爆炸系统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风险。煤矿外因火灾预防措施是否到位;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矿井防灭火措施和系统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矿井防尘措施和防煤尘爆炸系统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一)建设项目不按设计施工及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风险。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是否未经审批组织施工。建设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是否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是否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没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是否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改扩建和技改煤矿是否按设计施工,第二期工程未完工是否就施工第三期工程或第二期工程与第三期工程同时施工,改扩建和技改煤矿是否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施工。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是否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按规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是否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是否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十二)淘汰退出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风险。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煤矿没有制定退出方案并报监管部门批准;退出方案中没有明确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生产时限及作业人数、产量限额,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采煤工作面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并传达学习;采取“以包代管”、滥采乱挖组织生产;采用“以掘代采”巷道式采煤方法进行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采煤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造假,故意隐瞒工作面;在指定区域外组织生产(作业)。
(十三)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监察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风险内容。
二、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与会商
(一)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驻地监察分局每季度末报告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和动态。
(二)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方针、风险预控管理、保障管理、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综合管理、检查审核与评审。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持续保持并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
(三)煤矿要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风险分级管控。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要求,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DB43/T1783-2020),全面组织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辨识、评估、管控工作,列出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并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管控措施以及每条措施落实的人员、技术、时限、资金等内容。
(四)煤矿企业及煤矿定期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煤矿企业及煤矿是安全风险防控责任主体,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煤矿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书面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报告所属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没有上级公司的煤矿直接报送。
(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情况,立足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范重大事故,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灾害防治,盯住煤矿生产建设的关键环节、关键时段,用好信息化手段,结合以往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进行超前分析研判,确定辖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形成重大安全风险清单。风险分析研判分为年初研判和年中研判,年初研判在上年度的12月份进行,年中研判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特别研判。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可纳入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分析研判。编制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报告,填报煤矿安全风险研判会商表(格式见附表1)和煤矿安全风险清单(格式见附表2),报告和表格分别报送至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
(六)对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进行风险级别划分。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监察分局,要根据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结果,提出并初步确定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分级名单表(格式见附表3)。将煤矿安全风险由高向低划分为A、B、C、D四级,对应可用“红、橙、黄、绿”四种颜色标记,分级方法采用专家评分或所有参加分析研判人员评分法确定。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单位执法力量情况,实行监管监察执法分级管控。
(七)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和发布。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监察分局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风险防控情况进行会商分析,结合风险研判结果和执法检查情况,指出辖区煤矿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发布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风险会商分为年初分商和年中会商,年初会商在上年度的12月份进行,年中会商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随时组织特别会商。会商一般在风险研判后进行,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持,驻地监察分局配合。会商后针对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形成重大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填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发布登记表(格式见附表4)。建立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规则。由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明确信息发布责任人,确保信息发布到位,可采取文件、网络、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发布,及时告知有关煤矿企业和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风险预警牌板,在煤矿井口公示风险管控等级及相关管控内容。加强基层监管风险预警,探索推动建立基层安监站煤矿安全吹哨人制度。
三、风险分析研判成果应用及重大安全风险处置办法
(一)根据分析研判成果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监察分局要用好分析研判成果,对共性风险采取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某专业方面的共性风险,要开展专项监管监察执法,督促煤矿企业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开展专项整治。
(二)根据分析研判成果制定监管监察计划。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监察分局要把年初风险研判、会商及风险等级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计划编制依据,准确制定监管监察计划、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煤矿要重点检查,紧盯不放,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年中风险研判和会商发现的最新情况,可以及时调整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监察分局要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完善“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执法方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三)重大安全风险处置办法。在风险分析研判和会商过程中发现的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由风险研判和会商牵头单位建立重大风险处置清单(格式见附表5),研究明确处置办法、处置内容、处置方式。重大安全风险要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抄送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对纳入重大风险处置清单的重大风险,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监察分局要督促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发现煤矿企业对重大安全风险没有有效管控,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罚,同时跟踪整改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风险意识。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监察分局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忧患意识,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解决想不到、管不到、看不到的问题;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解决熟视无睹、惯性思维的问题;还要当心“蝴蝶效应”,及时化解防范煤炭市场变化、采掘接续紧张、小马拉大车等带来的系统性、区域性潜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
(二)落实责任。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监察分局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员,明确安全风险研判、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和发布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煤矿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合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风险预判防控工作,加强对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突出重点。要聚焦重大风险、事故多发、频发、安全方面不放心的重点地区和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开展针对性的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未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降级,同时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函告公安部门暂停供火工产品。
(四)坚持问题导向。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监察分局和企业都要认真吸取其他煤矿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照查找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动态调整风险清单、隐患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把风险防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前面。
请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文件转发至各煤矿企业和煤矿。
附表:1.煤矿安全风险研判会商表格式
2.煤矿安全风险清单格式
3.煤矿安全风险分级名单表格式
4.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发布登记表格式
5.煤矿重大风险处置清单格式
附表1
煤矿安全风险研判会商表格式
煤矿名称 | 县(市区) 煤矿 | |
煤矿风险辩识情况 | 风险地点 | 风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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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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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研判会商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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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煤矿安全风险清单格式
煤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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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地点 | 风险内容 | 是否属重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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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煤矿安全风险分级名单表格式
所在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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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煤矿名称 | 风险级别 | 风险颜色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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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发布登记表格式
所在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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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煤矿 | 重大风险地点 | 重大风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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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信息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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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送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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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煤矿重大风险处置清单格式
煤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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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地点 | 重大风险内容 | 处置措施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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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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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改进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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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hun.chinacoal-safety.gov.cn/articles/58/2020-11/20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