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湘煤监监察函〔2020〕55号
各产煤市、县应急管理局,各监察分局,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结合湖南煤矿实际,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2.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预防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结合湖南煤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
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和煤矿矿长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防治工作的机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改,并组织实施瓦斯防治工作的规划、计划、方案和措施;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瓦斯防治的第一技术责任人,负责落实瓦斯防治的科研、设计、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防治的规划、计划、方案及技术措施;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各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其业务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突出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
2.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地测、“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煤矿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还须设防突副矿长和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并设立专门的防突机构。
3.高突矿井应按要求设立通风、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应设防突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突出矿井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湖南省应急厅等三部门湘应急联〔2020〕7号文规定。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井巷揭煤应由有突出煤层采掘经历、具备防突经验的队伍施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应相对固定。
二、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4.煤矿应制定严格的隐患排查、瓦斯检查、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火区管理、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等制度,健全各环节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突出煤层井巷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分支煤区、地质构造带、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和重大危险源处理等,须有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现场带班指挥。
5.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定期研究分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煤矿矿长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分析、评估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总结、安排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突出矿井还应同时研究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6.突出矿井要建立并落实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突出预兆报告制度,并由煤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发现有突出预兆或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检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人员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7.严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凡是发生瓦斯超限,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的,由矿长组织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省属煤矿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追查,其他煤矿由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追查。对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按管理权限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警示约谈。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应当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三、强化瓦斯灾害的风险管控
8.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对标对表《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按照“精排一年、细排三年、五年规划”要求,编制矿井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超前治理瓦斯,并保证瓦斯治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按需投入。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以及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9.规范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工作。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开采煤层和邻近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参数;高瓦斯、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在首次揭煤前,必须测定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层的瓦斯基本参数。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动力现象的,必须按规定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在鉴定期间按突出煤层管理,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严禁直接使用区域验证进入煤层施工;未按规定完成鉴定的,一律认定为突出煤层,并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加强突出预警工作。突出矿井要加强瓦斯地质保障工作,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不得仅以物探代替钻探,遇有断层、褶曲、分支煤、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坚持先探后掘、不探不掘;法距小于或等于5m时,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9条规定。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必须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
11.建立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论证制度。每年复工复产前,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已生产和在建的矿井要立即停产(建)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或委托具有瓦斯治理能力的单位技术托管,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或托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瓦斯突出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监管部门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无保护层开采且穿层钻孔抽采条件差的突出严重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以及瓦斯压力大于3MPa的煤层,应暂缓开采。
四、加强通风瓦斯管理
12.煤矿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串进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其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距离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m的岩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联络巷的,须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13.严格瓦斯检查管理。瓦斯检查必须实现“三对口”、瓦斯检查员必须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员手册必须有交班、接班瓦检员签名。严格按规定维护和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制度,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起爆地点,严禁在回风流内起爆。井下发爆器和钥匙由瓦斯检查员和爆破工分别随身携带,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优化煤矿采掘布局
14.严格控制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要围绕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来确定开拓布局、巷道布置、煤层开采顺序。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突出矿井下山开采;矿井“三量”应符合《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当“三量”低于规定要求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降低煤炭产量。
15.严格按规定布置采掘作业头面。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间距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30条规定,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沿空掘进或送巷应进行围岩稳定性和胶结状况考察,只有在覆岩稳定后方可施工。没有进行围岩稳定性、胶结状况考察的,沿空掘巷滞后采煤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沿空送巷须在采煤工作面采后封闭3个月以后方可施工。
六、坚持区域综合治理瓦斯
16.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可保必保”原则,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开采保护层时应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并单独计算抽采量;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留设煤(岩)柱的,须对煤(岩)柱对应的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留设煤(岩)柱和区域预抽措施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开采保护层的,应当对保护范围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未经考察的,必须在开采被保护层前对保护效果进行效果检验。
17.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应抽尽抽”要求,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区域要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瓦斯的防突措施,预抽瓦斯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禁止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压力大于2MPa区域或喷孔地带,禁止掘、钻平行作业,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应在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中施工,并推进远程操作;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掘进必须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控制范围内,区域预抽钻孔的控制范围按巷道中心线设计、掘进时沿腰线施工的,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避免抽采盲区;在采掘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时,必须重新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检验有效;经工作面预测指标超限的,必须采取区域或者连续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8.矿井年抽采瓦斯纯量在100万m3及以上的矿井,应配套建设瓦斯发电等综合利用项目。瓦斯利用的煤矿要分别建设高、低负压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等分源抽采的需要。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设计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预留相应装机位置。
19.煤矿企业要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等合作,加强瓦斯抽采技术及施工工艺研究。积极采取定向长钻孔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推广使用大功率钻机、大直径钻孔、采取全程下套管、“两堵一注”封孔、水力增透等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抽采效果。在提升治理装备的同时,实行工程配套,逐步淘汰PE管材,新投入的瓦斯抽采干管应当使用金属管材,不得使用PE管材;适当扩大治理瓦斯巷道断面,提高供风、压风、供电、排水能力,大力推进保护层和底(顶)板抽采巷道的机械化采掘,提升采掘工作面进度,满足瓦斯防治时间和空间的需要。
七、加强瓦斯治理过程管控
20.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和责任追究制。突出矿井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应存档备查。落实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视频监控及验收制度,实时监控抽采钻孔施工情况,区域效果检验要对钻孔施工视频进行抽查复核。严格钻孔轨迹测量,严格抽采计量考核,推行第三方消突评判机制,提高打钻质量和评判可靠性,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相互监督机制。
21.突出矿井应编制瓦斯地质图,做到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逐月编制及时更新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必须及时绘制防突钻孔竣工图并进行评估,防突钻孔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凡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深度相差5m及以上、或存在抽采盲区的,必须及时补孔补抽。
22.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的每个评价单元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并与人工并行计量。自动计量装置至少每半月与人工计量相互比对,并及时调校,确保计量准确。要建立每半月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检查和分析机制,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应分析原因并采取复封、补孔等补救措施。
23.加强消突评判管控。突出矿井必须测定开采煤层的抽采半径,考察区域预测和工作面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指标。残余瓦斯压力必须降至0.6MPa以下,残余瓦斯含量降至6m3/t(构造带5m3/t)以下,否则不得进入煤层采掘作业。区域预抽效果必须实行一次性检验,严禁边采掘边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的煤层掘进前6个月内进行。
24.突出矿井要严查瓦斯参数测定数据造假、预测预报数据造假、钻孔施工造假、抽采计量造假、安全监控造假等行为,确保瓦斯治理措施与设计相符,各种数据图纸真实可靠。要求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等工程开工前,必须提前10日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报告,提交经批准的专项防突设计、区域防突措施消突评判报告、以及作业规程等配套图纸资料。
八、加强监控系统管理
25.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使用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做到监控有效,充分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井下安设的各类传感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并根据现场瓦斯涌出情况和管理需要,增设甲烷传感器。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须安装甲烷监测装置;矿井生产区域的火区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安装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26.矿井必须配备安全监控技术员、专职监控系统维修人员、监控中心站值守人员,人员必须满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的需要,按规定对监控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管理调校。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煤矿,必须与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的服务协议,全面提升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水平,做到“探头安装到位、调校维护及时、断电报警准确”,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性能完好、工作正常、数据真实。
27.要充分利用安全监控系统新技术、新功能,逐步实现多网融合、应急联动,提高灾害预警能力。监控系统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故障电闭锁功能必须灵敏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网,明确矿端煤矿安全信息采集平台运行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确保矿端平台运行正常、网络畅通,安全监控数据真实上传、实时上传,及时处置超限、报警、数据断传等异常信息。
九、加强供电系统管理
28.煤矿双回路供电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规定;地面瓦斯抽采泵须有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须实现“三专”供电,其排放口管理须制定专门措施;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应实现连续监控。
29.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电线路走廊和电力设施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处理。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成果,不断提高防控水平。煤矿要完善和落实矿井停送电制度,提高电工作业人员素质,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操作,确保供电系统稳定、可靠。
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30.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和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应当接受瓦斯防治专项培训,具备瓦斯防治的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矿井必须对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必须接受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推广 “一通三防”新招录人员变“招工为招生”,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附件2
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预防煤矿水害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等规定,结合湖南煤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
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和煤矿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煤矿防治水机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水害治理和隐患整改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和煤矿应明确防治水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防治水现场管理工作。
2.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总工程师在防治水技术支撑、水害治理、科研、设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核心地位,赋予防治水工作的指挥权、决策权。
3.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防治水副矿长、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必须明确防治水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人,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防治水副矿长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
二、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4.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应包括:煤矿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地面和井下防治水治理工程;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及留设,井下防水闸(墙)设置及管理;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煤矿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及防治水资金安排等。
5.煤矿应当结合防治水年度计划,制定防治水年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防治水年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应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明细及工程量等。
6.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井下探放水、重大水害隐患停产撤人、水害应急处置等基本制度体系,并结合实际建立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账,落实矿井老空和周边小窑情况调查、积水区和地表水体管理、水害隐患排查、水害防治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治水基础资料台帐管理等工作职责。
7.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应当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主持召开防治水专题会议;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每季度应当由煤矿总工程师主持召开防治水专题会议,对水害进行研判,制定符合矿井实际的水害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8.完善区域水害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对攸县的黄丰桥矿区、耒阳和永兴的永耒矿区、新化的杨家山矿区、资兴的资兴矿区、嘉禾矿区等受区域水害威胁的煤矿,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在政府指导下,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煤矿企业资源,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牵头、专家参与、企业负责”区域水害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由煤矿企业局部治理水害向矿区煤矿企业联合区域治理转变,形成矿区集中排水、地面采空塌陷区统一治理的水害联防联治工作体系。
9.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采掘接续规划,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一次水害隐患排查,中等及简单矿井每季开展一次水害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矿井排水系统、老空水害、探放水措施落实、防隔水煤(岩)柱和老空密闭管理、防治水“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停采线”(以下简称“四线”)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以下简称“三区”)管理、地表水及塌陷区水害等隐患。
三、定期开展老空水害调查
10.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定期进行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清矿井范围及周边老空位置、形成时间、分布范围、开采层位、采煤方法、采出量、充水情况、积水标高、积水量与补给来源、防隔水煤(岩)柱与采掘布置及影响等情况,分析评价老空积水对矿井生产的影响,建立台帐,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矿井老空、周边老窑有积水威胁的,应当合理确定“四线”,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应当合理确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实行防治水分区管理。矿井确定的“四线”“三区”,应标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对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图件和台帐进行签审。
四、科学合理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11.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应组织生产技术(地测、采矿、机电)、安全等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收集以往有关矿井地质与水文地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等资料,以及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组织审批。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12条、第13条的编制要求。
1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修编周期为3年,如3年内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甚至淹井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组织重新修编。
1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煤矿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建设矿井水文地质勘探成果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必须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并提交水文地质补勘探报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提交矿井老空和周边小窑的水害调查报告。
五、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14.煤矿应当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矿井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各出水点进行动态监测。
15.煤矿应当设置矿井和各水平涌水量观测站,井下揭露的主要出(突)水点和老空密闭出水点应当设置观测点,对影响矿井的地表水体、采动塌陷区应当建立观测站或巡查点,定期观测,雨季加密观测,并建立台帐。
六、强化防治水技术实施
16. 煤矿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原则,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适合本矿井的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17.开采受水害威胁的煤层,煤矿总工程师或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当组织防治水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收集的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分析,对煤矿井上下水害影响进行研判,认真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巷道掘进前,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开采设计(防治水设计);工作面回采前,应编制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18.煤矿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以及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等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时,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严格执行探放水“两探”要求,采用钻探、物探等两种以上方法进行循环探查,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情况。探测作业的资料和记录应当齐全、准确、完备,并经防治水技术员和防治水负责人签审。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
19.煤矿必须坚持“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原则,开展老空水防治工作。对矿井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不得组织采掘活动。对老空区及积水情况探查应当编制专项设计,采取物探、化探、钻探等技术手段进行探查(钻探工程设计应当编制单孔设计),专项设计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探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20.采掘工作面进入老空积水区“警戒线”时,要加强充水性观察,发现有异常出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
21.对已探明的老空积水进行钻孔疏放前,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专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及时对钻孔出水量、出水水压及水质进行观测和评估,直至积水威胁消除。探(放)老空水的超前距,根据水压、煤(岩)层产状、厚度、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探(放)水钻孔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呈扇形成组布置;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探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及标高以下区域的所有人员,并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严禁边采掘边从事探(放)水作业;严禁近探近放、失控放水。
22.对近距离煤层群开采,在下伏煤层回采前必须对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采空区积水进行疏干。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加强巷道和作业地点支护,防止发生抽冒。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以及开采急倾斜煤层回采结束后,封闭墙体应按防水闸墙标准设计施工且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并留设泄水口,每月定期进行观测记录,雨季加密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3.疏放老空水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疏放老空水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疏放水专门设计实施。疏放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放水量、水压动态变化。放水结束后,应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对老空积水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检查钻孔放干基本无水;对有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钻孔放水量与补给水量达到动平衡并保持正常出水,且符合设计要求。未进行放水效果验证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24.在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要求,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经有关专家论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采。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严禁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强含水层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七、加强排水系统管理
25.煤矿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供电线路等的检修维护,清理水仓、水沟、沉淀池中的淤泥,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全负荷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配电设备的能力必须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26.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加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改扩建煤矿,必须同时建立潜水泵排水系统。推广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的自动排水系统。建设矿井或生产矿井开拓或延深水平必须在建成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主要排水系统建成后,按照设计优先施工防水闸门。
八、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
27.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与当地气象、防汛、应急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暴雨雷电天气预警信息。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雨季之前,制定和落实矿井雨季“三防”措施。加强对矿井和矿区供电线路及设施、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河流、湖泊、水库、涵闸、堤防工程等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加强水害应急管理
28.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重大水害隐患停产撤人制度,明确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队)长等人员在发现突(透)水预兆、雷电暴雨天气、洪水倒灌、停电等重大险情时先撤人的权力,并在调度室、井口张榜公布。在老空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周期来压期间,煤矿带班领导要现场督导,发现突水征兆必须及时撤出人员。暴雨期间矿井必须停产撤人。
29.矿井每年应当修订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广播系统,每年雨季前必须开展一次进行水害应急演练;对井下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自救“三条生命线”和应急广播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运行可靠;对水害抢险物资进行盘底清查,确保抢险物资充足并满足抢险需要。
十、加强防治水安全培训工作
30.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和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应当接受煤矿防治水专项培训,具备水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探放水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对所有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确保相关人员掌握透水预兆现象、熟悉避灾路线。
原文链接:http://hun.chinacoal-safety.gov.cn/articles/58/2020-8/18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