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煤矿安监局 关于大力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湘煤监监察函〔2020〕56号
各产煤市应急管理局,各煤监分局:
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矿安监局制定了《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任务分解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煤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省成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实施领导小组,湖南煤矿安监局局长吴卫龙同志任组长,省应急管理厅党组成员赵军同志、湖南煤矿安监局总工程师王世斌同志任副组长,湖南煤矿安监局、省应急管理厅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监管处。产煤市县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业务科室,制定工作制度,层层抓好组织实施;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汇聚监管监察及煤矿企业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磅礴力量;要挂图作战,加强督促指导,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一事一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等活动,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深化源头治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规程细则标准,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科学性、前瞻性、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安全整治计划方案,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全覆盖”的要求,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和问题,形成隐患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并按“五到位”要求抓好整改。要从观念理念、责任制度、制度执行、管理机制、机构人员、生产系统、技术装备、安全措施、现场管理等九个方面深入分析存在问题隐患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安全投入,建章立制立规,推进问题源头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实施脱胎换骨改造,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三、加强督促指导,严格安全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监管监察重点内容,实施常态化监督指导。要持续开展打非治违,突出严厉打击煤矿边技改边生产、瓦斯和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非正规开采、证照不齐生产作业等“五假五超三瞒三不”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安全执法和跟踪问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开展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整改到位。要坚持执法寓服务之中,组织专家指导服务,开展交流调研,搭建技术服务指导平台,支持示范创建,支持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创新,切实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四、求真务实,扎实做好今年工作
今年12月底前为排查整治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对照“一规程两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达标等要求,对本地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挂图作战,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科学确定问题隐患整治期限,定期隐患清零,定期更新隐患清单。要注重隐患整治实效,杜绝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务实加快推进实施,根治问题隐患,确保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下阶段工作奠定基础。“两个清单”于8月30日前汇总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监管处)。
请各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属地煤矿企业,各市应急管理局、煤监分局于7月20日前上报专班联络人员名单(含辖区产煤县市区)。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朱俊东,电话:0731-89751152;湖南煤矿安监局李元发,电话0731-85692830。
附件:1.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任
务分解表
2.2020年煤矿专项整治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 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任务分解表 | |||||||
序号 | 项目任务 | 总体要求 | 工作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一 |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
1 |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带动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和社会公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3年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二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三是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三个必须”原则要求,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 (1)组织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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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2)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安排专题学习和研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3)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利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平台形成浓厚宣传氛围,精心制定宣传方案,组织观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片,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组织开展贯彻和主体宣传活动。成立宣讲团,分片区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4)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理、失职追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5)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任务的落实落细;建立完善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风险辨识管控机制、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重大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等安全预防体系;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健全安全风险防控的制度防线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6)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从人员、装备、技术、经费等方面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分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队伍培训轮训,组织参加应急管理部干部网络培训,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二 | 继续推进不安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 ||||||
2 | 持续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 | 继续坚持“四个坚决、一个一律”原则,即:坚决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坚决关闭或者出清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煤矿企业”;坚决关闭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不达标的煤矿;坚决关闭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饮用水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五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凡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允许保留,由数量关矿转向质量关矿,坚决做到应关尽关,应退尽退。至2020年底,全省关闭退出不安全小煤矿32家;至2021年底,力争将全省保留煤矿总数控制在100处以内,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在2018年基础上减少57%以上 | (1)按《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坚决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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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市县组织实施 |
(2)力争将全省保留煤矿总数控制在100处以内,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在2018年基础上减少57%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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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市县组织实施 | |||
(3)将煤矿关闭退出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考核 | |||
3 | 推进限期关闭煤矿早关快关 | 2019年已纳入关闭名单尚未按标准要求关闭到位的煤矿和暂时保留的应急储备矿井,限期于2020年底前依法关闭到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核查,对已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煤矿,应明确作业范围、井口封闭时间、下井人数、安全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主体,严禁施工开拓巷道和准备巷道,限期采完限定区域内的回采煤量后实施关闭;对未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煤矿,要立即组织实施关闭。对经核查已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煤矿,应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完整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整改,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 | (1)按要求关闭退出2019年未关闭到位的煤矿和暂时保留的应急储备矿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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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市县组织实施 |
(2)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明确限退煤矿作业范围、井口封闭时间、下井人数、安全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主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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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煤矿监管监察部门 | |||
(3)督促限退煤矿制定整改方案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后组织整改,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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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4)对限退矿井制定“一矿一策”,明确退出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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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
4 | 推动具备条件的煤矿升级改造 | 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有关要求,停止核准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30万吨/年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确定升级改造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未完成升级改造的不得投入生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技改工程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 (1)停止核准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30万吨/年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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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技改煤矿企业 |
(2)技改煤矿完成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技改煤矿企业 | |||
(3)完成技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4)升级改造煤矿要停止生产,严禁边技改边生产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5 | 规范产能核定工作 | 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要求,2020年7月底前,由省应急厅会同湖南煤监局具体实施,省国资委等部门协同参与,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开采强度。按照“只减不增、简化流程、集中从快”原则,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煤矿企业要按照重新评估核定的产能调整下达生产计划 | (1)严格煤矿产能核增,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 |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
(2)落实国务院安委办[2020]28号文件要求,完成20处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产能重新核定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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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 |||
三 | 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 ||||||
6 | 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 (1)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通过开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集中执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行动,严厉打击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2)对存在巷道式采煤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的、限期退出煤矿在批准区域外组织生产或在批准区域内多头多面作业、以掘代采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供、清缴火工产品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认真核查举报事项,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4)综合运用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四 | 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
7 |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推进建立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下井自查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 (1)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纳入日常监管监察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2)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 “十个一次”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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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3)实施安全目标管理,构建安全目标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目标管理激励机制,建立煤矿矿长目标管理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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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4)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领导与矿工同进同出,切实履职尽责,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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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5)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照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行“一岗位一清单”,实施“一会三卡”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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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6)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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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7)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内部考核奖励办法,奖惩结合,督促全员按岗尽责并公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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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8)推进建立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下井自查制度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9)推进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8 |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按照《湖南省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公告》(省应急厅2019年第7号),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1号)的要求,中央在湘和省属煤矿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相应市州。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 | (1)将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 |
(2)对产煤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队伍、装备、经费等情况进行监察,并提出监察意见 |
| √ |
| 湖南煤监局及所属分局 | |||
(3)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实行“一单四制”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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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4)严格落实《湖南省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公告》(省应急厅2019年第7号),强化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9 | 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 | 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 (1)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察建议,督促煤矿企业隐患清零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2)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提请属地党委和政府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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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
(3)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重大风险隐患整治不力要按规定对下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约谈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
10 | 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机构)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产煤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 | (1)联合制定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 |
| √ |
| 湖南煤监局牵头 |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分别确定领导班子联系重点产煤地区、重点煤矿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3)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工作台账,按时上报联系指导情况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11 |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 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 (1)建立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台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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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2)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途径,及时兑现奖励,形成积极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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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 | |||
12 | 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 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由湖南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所有事故整改评估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严肃追究问题整改不到位、不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不公开、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开约谈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 (1)完善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由湖南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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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煤监局牵头 |
(2)对近三年发生的所有事故整改评估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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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煤监局牵头 | |||
(3)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开约谈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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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
五 | 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 ||||||
13 | 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 | 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配备“五职”矿长和“五职”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必须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和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含从事抽采、防突工作的技术员或工程师)的配备应满足:15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7人、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9人、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 | (1)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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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2)结合湖南煤矿实际,制定出台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意见,并组织宣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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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煤监局、省应急管理厅 | |||
(3)对灾害严重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整治 |
| √ |
| 省应急管理厅 | |||
14 | 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 | 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须经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编制不具备技术力量的矿井应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编制。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做到“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抽采瓦斯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残余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MPa和6m³/t以下,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瓦斯利用率不得低于50%,做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采取区域预抽措施的,要规范措施设计、实施、验收和效果检验,全面推广使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全程下套管以及大功率钻机、大直径钻头、大扭矩钻杆等新设备、新工艺,同步提高供电、压风等系统能力,确保措施可靠。 | (1)对煤与瓦斯突出“开小灶”,督促突出矿井严格按要求落实防突措施,推动专业化队伍为煤矿服务 |
| √ |
| 省应急厅、湖南煤监局牵头,相关市县煤矿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2)全面推广使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全程下套管以及大功率钻机、大直径钻头、大扭矩钻杆等新设备、新工艺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
(3)娄底市煤矿先行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其他产煤市逐步推行 | √ | √ |
| 湖南煤监局牵头、娄底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 |||
(4)推行老空积水防治“四步工作法,落实“三专两探一撤”等措施,攸县、耒阳、新化、桂阳等地全面落实水害区域联防联治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5)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查明矿井及周边关闭煤矿老空积水等情况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6)督促煤矿企业重新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 √ | √ |
| 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
六 | 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 ||||||
15 | 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 | 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一规定两细则一体系”(《煤矿安全规程》《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简称“1121活动”)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 | (1)积极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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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2)对“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情况每月进行排名通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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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煤监局 | |||
(3)检查必考试,推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学法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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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4)检查必普法,同时组织“一规程一规定两细则一体系”专题宣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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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煤监局、省应急管理厅 | |||
16 | 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 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并公示,确保真正落实 |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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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企业 |
(2)加大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和考核情况检查,并依法处罚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3)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机制,对照责任清单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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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17 | 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 |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要求,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贯彻落实《湖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湘应急联〔2020〕2号),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招生即招工、入企即入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其中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加强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 (1)分级分批组织对煤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等关键岗位培训考核,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2)全面清理井下劳务派遣工,严厉打击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等,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3)煤矿矿长、副矿长、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达到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及以上学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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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4)到2022年底前,煤矿企业通过自培或委培等方式,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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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18 | 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 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采掘工作面开工备案管控、瓦斯抽采达标过程管控、消突达标过程管控、防治水过程管控等关键环节管控 | (1)健全落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跟踪问效,一盯到底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2)宣贯《湖南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督促各煤矿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
(3)建立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完善重大风险清单,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4)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制定隐患整改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5)强化采掘工作面开工备案管控、瓦斯抽采达标过程管控、消突达标过程管控、防治水过程管控等关键环节管控 | √ | √ | √ | 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
(6)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19 |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 |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要求,构建标准化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对标对表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 (1)组织开展新标准体系专题学习培训和实训,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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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2)力争建设1个一级标准化矿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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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示范煤矿企业 | |||
(3)推动企业构建自主运行、持续改进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达标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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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
(4)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分级组织抽查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
(5)督促生产矿井达到二级标准,力争技改煤矿竣工验收时同步达到二级标准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
20 | 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 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 (1)完成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并组织学习贯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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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市县组织实施 |
(2)建立地方应急部门牵头,监管、气象、煤监等部门参与的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遇到暴雨等极端情况,必须及时组织撤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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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
(3)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教育和培训,推进救援装备建设 |
| √ |
| 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
(4)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发挥调度中心作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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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七 | 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 ||||||
21 | 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 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底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导入煤矿用电、火工品使用量信息。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 (1)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示范项目建设,2021年底前完成5处煤矿试点,2022年底前建立省级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2)完成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
(3)联通省煤监局信息化系统,充分发挥其现有信息化平台作用,省、市、县、企业实现监控监测四级联网,数据共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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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22 | 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 | 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将智能化建设纳入煤矿升级改造设计范畴,所有升级改造矿井要采掘、供电、供排水、通风、主要运输、安全监控等生产环节进行智能优化提升,推进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和危险岗位机器人作业,实现传统煤矿的智能化转型升级。组织开展煤矿采掘机械化、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重点推进30万吨/a及以上煤矿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力争建设5个以上采掘智能化工作面 | (1)研究制定煤矿智能化发展行动计划,明确智能化发展的行动方向、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方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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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2)新升级改造煤矿设计必须将智能化建设纳入范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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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 | |||
(3)推进保留煤矿实现井下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
(4)争取资金支持,2022年底前建设5个以上采掘智能化示范工作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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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
23 | 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 | 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 | (1)推广和应用薄煤层机械化开采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2)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目录,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3)结合实际推行“110工法”等采煤工艺,有条件推广应用预切顶无煤柱沿空留巷,沿空掘巷等技术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4)围绕机械化开采、瓦斯水害治理、标准化创建等内容, 选取12处煤矿开展示范矿井建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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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厅、湖南煤监局牵头,相关市县煤矿监管部门、示范煤矿企业 | |||
24 | 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 | 提升煤矿机械化水平,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督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 | (1)技改扩能煤矿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3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在2021年6月前实现机械化采煤,其他具备条件的煤矿在2022年底前实现机械化采煤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2)建立健全煤矿井下设备设施、产品工艺淘汰更新机制,2020年淘汰重点是斜井人车、淘汰绞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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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3)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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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4)技改完成煤矿同步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5)组织前往山东、山西等地学习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并结合实际推广应用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
25 | 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 | 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必须要按“一井一面”“一井两面”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生产矿井要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实行放出班炮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指定安全地点)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 | (1)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考核时严查矿井单班下井人数 |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 |
(2)健全完善井下交接班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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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3)改扩建矿井必须要按“一井一面”“一井两面”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生产矿井逐步推进“一井一面”“一井两面”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4)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生产煤矿严格落实《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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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 |||
八 | 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 ||||||
26 | 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 | 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按照分类执法要求,制定执法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执法;突出工作重点,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 (1)科学制定执法计划,依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2)严格执法,持续开展“打非治违”,逢执法必处罚,避免执法“宽松软”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3)精准执法,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 |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
(4)规范执法,使用执法系统下下达文书,严格执行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执法评比等工作 |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
27 | 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 | 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 (1)建立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制度,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2)每年对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等行为开展专项监管监察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3)构建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安全诚信监督体系,对失信企业约谈曝光,对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黑名单”管理台账 |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
28 | 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 | 紧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严肃问责 | (1)实施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备案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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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 |
(2)逢检必查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3)建立事故隐患责任制倒查常态化机制,对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煤矿,严肃追究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责任 | √ | √ | √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
29 | 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 | 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进一步建设完善湖南煤矿事故风险大数据分析平台,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地方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 | (1)进一步完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建设功能,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2)根据具体需求保障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人财物 | √ | √ | √ | 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 | |||
(3)按要求使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 |
| √ |
| 湖南煤监局 | |||
(4)利用湖南煤监局现有信息化平台,增加煤矿事故风险大数据分析功能,推动建成湖南煤矿事故风险大数据分析平台 | √ | √ | √ | 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监局 |
附件2 2020年煤矿专项整治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 |
序号 | 重点工作任务 |
1 |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2 | 按《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坚决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 |
3 | 严管严控限退煤矿,对限退矿井制定“一矿一策”,明确退出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
4 | 技改煤矿最迟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 |
5 | 完成20处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产能重新核定工作 |
6 | 严格监管监察执法,持续开展打非治违,重点打击巷道式采煤、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限期退出煤矿在批准区域外组织生产或在批准区域内多头多面作业、以掘代采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
7 |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主要负责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8 |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
9 | 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对重大隐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 |
10 | 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
11 |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认真核查举报事项,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台账 |
12 | 对近三年发生的所有事故整改评估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
13 | 制定出台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意见,并组织宣讲 |
14 | 全面推广使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全程下套管以及大功率钻机、大直径钻头、大扭矩钻杆等新设备、新工艺 |
15 | 超前治理水害,督促煤矿企业重新划分水文地质类型,开展老空水探查工程,落实“三专两探一撤”等措施,娄底煤矿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攸县、耒阳、新化、桂阳等地全面落实水害区域联防联治 |
16 | 积极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 |
17 | 分级分批组织对煤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
18 | 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年内所有正常生产矿井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 |
19 | 完成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并组织学习贯彻 |
20 | 建立地方应急部门牵头,监管、气象、煤监等部门参与的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 |
21 | 煤矿企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强化调度中心建设 |
22 | 省、市、县、企业实现监控监测四级联网 |
23 | 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方案 |
24 | 建立健全煤矿井下设备设施、产品工艺淘汰更新机制,2020年淘汰重点是斜井人车、淘汰绞车 |
25 | 围绕机械化开采、瓦斯水害治理、标准化创建等内容, 选取12处煤矿开展示范矿井建设。 |
26 |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
27 | 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生产煤矿严格落实《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 |
28 | 对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等行为开展专项监管监察 |
29 | 建立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制度,建立事故隐患责任制倒查常态化机制 |
30 | 实施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备案制 |
31 | 煤矿矿长、副矿长、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达到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及以上学历 |
32 | 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制定隐患整改承诺制度,企业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33 | 深入推进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落地落实达到验收标准 |
34 |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对本地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 |
原文链接:http://hun.chinacoal-safety.gov.cn/articles/58/2020-7/17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