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立法做到“三个坚持” 有力有效推进修订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土地立法工作,立足自治区“四个创建”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形势,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变化新要求,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计划,推行土地立法“三个坚持”,将土地立法作为全面深化土地管理改革的重要引擎,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工作。2024年1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颁布实施,4月1日起施行。
坚持将加强组织领导作为推进立法工作的根本保障。建立完善立法责任制。把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充分发挥厅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高位推动立法工作,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为组长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组织、亲自部署,多次召开厅党组和厅务专题会议推进修订工作,厅分管领导积极履行“一岗双责”,主动跟进、狠抓落实。先后制定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工作方案》《2023年修订进度计划表》,明确修订重点,实化任务分工,细化节点计划。创新完善立法组织协调机制。邀请自治区人大农环资委、司法厅提前介入,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衔接、跟踪、督促、指导,在承接上位法和重大制度设计上严格把关。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要求贯穿始终。自治区人大农环资委、司法厅提前介入,使土地立法工作少走弯路、“上接天线”。
坚持将加强调查研究作为推进立法工作的坚实基础。创新调研方式。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深入实地、深入一线,综合运用实地调研、书面调研、座谈调研、重点调研等多种调研方式,覆盖市、县、乡、村、户五级,听取民声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素材。赴区外学习立法先进经验,组织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厅系统召开线上线下专家论证会,汲取多方智慧。自然资源厅累计赴区外四川、宁夏两个省(区)和区内拉萨、日喀则、昌都、林芝市等地开展调研,调研对象既有农区,也有牧区,既有企业,也有政府机关,还有村居和群众。同时,书面学习调研了浙江、江苏、湖南、河北、新疆等地的立法经验做法,反复学习研究,并加以借鉴。创新研究办法。既要调查、也要研究,更要注重调研成果转化。在资料研究的真实、准确、完整上下功夫,抓住普遍性矛盾,探究特殊性问题,力求修订工作准确体现区情实际,切中时弊、抓住要害,为土地立法提供依据。例如,听取了林芝、日喀则等地关于加强耕作层剥离管理的意见。在可参、可用、可行上下功夫,注重调查研究区域的典型性、对象的代表性、内容的针对性、形式的多样性、成果的有效性,借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系统论、方法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真正成为立法的坚实基础,调研成果真正作用于地方立法工作,推出群众和社会公认的良法。这一方面集中体现在健全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构建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四个制度方面。
坚持将反复修改作为推进立法工作的有效抓手。抓牢“适法性”。地方立法要与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认真学习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不缺位、不越位。自然资源厅土地立法工作紧扣《宪法》《立法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约11万字的立法修订指引,逐条明确法律法规出处,做到密切衔接、有法可依。把握“规范性”。坚持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准确把握土地立法系统概念,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弄透彻,反复审视修改条款和内容,认真梳理法理逻辑,保证文稿质量。自然资源厅先后多次征求自治区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水利、交通、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15个部门意见,征求厅系统内部和各地(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5次,累计收到反馈意见37条,数易其稿,使土地立法更加切合西藏土地管理实际、“下接地气”。
原文链接:http://zrzyt.xizang.gov.cn/dt/bmkx/202404/t20240424_413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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